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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地位问题看战胜国与战败国的易位

http://www.CRNTT.com   2009-05-10 06:31:09  


 
  如今,在如此清晰的政治、法律背景下,斋藤正树这位驻“中华民国”的“地下大使”突然又提出“未定论”问题,目的显然是挑起岛内的争议,甚至有意破坏两岸间的和平进程。不论该举措是否得到美国授意,就日本的地位与处境而言,如此唐突地对中国内政问题指手划脚,总是让人觉得相当荒唐:

  一、就国际法看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3、77、137条,日本至今还处于“敌国”地位,换言之,《宪章》对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对“敌国”根本不适用。众所周知,战胜国之接受日本投降,条件在于执行“波兹坦公告”与“开罗宣言”,也就是必须承认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如果继续对此事实进行挑战,则意味着没有满足投降条件,因此也继续维持其“敌国”地位。有鉴于此,中国当局根本无需取得安理会授权,单单援引《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便可随时合理合法地对日本进行军事制裁。日本这方面的先天缺陷,应当由两岸当局明言相告,必要时,甚至可以“永远拒绝日本参加安全理事会,永不修改《宪章》相应条款”作为威胁;

  二、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的一系列国际规定,日本作为战败国的领土限于本土四岛,以及,经战胜国同意才归还日本的土地。所谓本土四岛(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自然不包括与俄国争执的北方领土,不包括与韩国争执的独岛,以及与中国争执的钓鱼岛。至于1972年由美国“归还”日本的硫球群岛,美国作为托管当局,原应当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6条丑款,对硫球群岛人民的自治、独立意愿进行调查,继而作出符合其福祉的决定。实际上,美国托管当局将该地区“归还”日本之前,并没有征求硫球人民的意见,因此在法律上尚有值得挑战的余地。即便,北京政府曾经出于七十年代的战略考虑,支持将硫球群岛归并日本,但是,只要日本在台湾问题上持有敌意,两岸当局大可寻求俄罗斯与韩/朝的合作,以“硫球地位未定”为理由,借题发挥。就钓鱼岛而言,两岸当局均属战胜国当局,也完全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确指示钓鱼岛属中国所有。同时为配合该政治主张,应当及早派遣军舰对钓鱼岛海域进行巡逻,并最终将日方巡逻舰只压迫于该海域之外。

  总而言之,日本的国际法地位相当薄弱,自身的民族问题也较中国更加敏感、脆弱。但是,如果两岸当局掉以轻心,则丧失的不仅仅是外交领域的话语权与主动权,甚至一个战败国也可对中国的领土主权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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