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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失火何以殃及搬运工?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12:31:21 |
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火灾一年后,首批责任人员才被提起公诉。这种效率,倒是体现了今日中国司法工作的“正常水平”,央视大火案的第一批犯罪嫌疑人,一说23名,一说21名,皆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控。据“部分被公诉人员名单”,其中职位最高者如央视副总工程师、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是他决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燃放烟花;名单末尾则有“将烟花由浏阳运至河北的浏阳三和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唐智勇,以及“1名押运员同时被诉”,“提供烟花转运仓库的河北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销处经理”刘桂兰,还有“最终将烟花运进央视工地”的宋哲元等3名无业人员。 《刑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将犯罪时间定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之时。但这四个阶段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譬如央视大火案,罪责可以从使用者(如徐威)追查到生产者(如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公司股东刘发国)头上,储存者(如刘桂兰)也许有涉案之嫌,然而,将3名搬运工人都牵连在内,就有些令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难道他们在搬运过程当中对烟花做了什么手脚?假如有此重要犯罪情节,想必新闻早会报道——— 这何尝不是为央视领导们推卸责任、洗刷冤屈的最佳契机? 也许,宋哲元们什么都没做,只是在尽职尽责,完成搬运任务。可他们身在局中,陷入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灾难境地,被迫走上了被告席。由此,我们是不是需要考虑再造一个成语,犹如当年“秋雨含泪”、“兆山哭鬼”,如今则是“央视失火,殃及搬运工”?与抗日名将同名的宋哲元很可能借央视大火案的熊熊火光而再度名垂史册。只不过第一次是正剧,第二次是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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