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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述:一中三宪与国家球体理论

http://www.CRNTT.com   2010-02-25 00:50:40  


刘国深教授提出“球体理论”,引发两岸学界热议。
 
  两种论述之比较

  进一步地来看,张亚中〈一中三宪〉与刘国深〈国家球体理论〉的异同如下:

  首先,两个理论之共同点,在于两个均承认用中国代表对外对内的治理权,两个均承认两岸主权、共享共有,两个均承认两岸有共同使用中国的话语权。

  张亚中教授认为,中国的主权原本就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主权本应“共有”,追求的是如何“共享”与坚守“不分离”,在整个中国的架构中推动统合。因此,张亚中建议,两岸从“两制”走向“统合”也可以经由超两岸共同体的建立,达到“共享”及“不分离”主权的目标。同时,也可经由多个协定建立高于两岸宪法的宪政秩序。换言之,两岸未来可以透过不同的政治性协定,共同分享原本就是属于两岸全体人民的主权。因此,张亚中教授曾在〈“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一文中,呼吁两岸签订基础协定。同时,在此协定中更提出确定两岸同属“整个中国”、相互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同意两岸平等地位、同意不使用武力、同意成立共同体、在国际组织共同出现、互设常设代表处等说明。在上述的内容中,可以瞭解到其不仅承认两岸治理权与主权共享的论述,更认为两岸皆有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言权。

  而在刘国深的“国家球体理论”中,其将两岸政治现状定位为中国国家球体的两个竞争中政权,更是事实上的一体两面关系。刘国深认为,尽管两块球面附着的球体大小悬殊,却在各自的空间里行使着对内镇压与管理以及对外保护的功能。在该论述中,不仅点出了在目前国际政治现实中,两岸拥有各自区域的治理权,并且分别在某种场合中代表中国或其政治功能也点出了两岸目前在不同的场域共同使用这个中国国家球体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换句话说,大陆在与其有建交的171个国家代表中国,台湾则在与其建交的23个国家代表中国,这是一种事实存在,无关价值判断,双方背靠背共存的状态构成整个中国的完整概念。

  从另一方面来看,两者的相异点分别则为:(一)张亚中教授提出建构各种协议共同体来连结巩固整个中国有整套论述,而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理论”尚缺完整论述,有待完整补充。张亚中教授认为,共同体就是巩固两岸未来合作与发展的梁柱,因此当更多的两岸协议所形成的共同体越趋增加,除了强化两岸彼此的认同,也让“一中三宪”更加落实,丰富两岸统合的实质内容。明显地,张亚中教授在两岸统合的论述上,除了对许多问题进行分析外,也提出许多机制与路径,让其两岸统合理论之架构,具有许多实质内涵。张亚中所提的两岸统合论述,不仅包括两岸经济统合、国际参与、文化统合等,还包括了整个华人可以参与的“身分统合”(中华卡)、货币统合(华元)等,不只充分考量到了两岸的基本立场,立足于整个中华民族的情怀与利益。相对来看,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理论”,由于其为初步设想,虽然重新诠释了两岸政治关系现状的定位,但是目前其论述稍嫌不足,仍需增加其他相关论述,以丰富其理论的完整性。

  (二)张亚中教授提出的建构整个中国,含有欧盟经验,而刘国深的“国家球体论述”,却含有一国两制的架构。在张亚中教授的论述中,提到两岸统合可以参考欧洲统合的经验得到启示。除了瞭解到欧盟国家透过统合过程获得学习效果,相当有利于奠定共同认同之基础。此外,也认知到启动共同体机制性的合作,对于欧洲统合发展是相当重要的。另外,也不可忽略政治性条件的重要性。最后,不同领域的统合制度与合作让欧盟国家逐渐产生对于欧洲共同体的认同。相对来看,刘国深在其文章中曾提到,因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除了各自内部事务外,还存在更加广泛的政治共同项,两岸寻求共同事务合作,并不违背双方所遵循的两岸一国法理精神。换言之,也就是在一国两政权的架构下,进行两岸事务共同治理的模式。

  (三)张亚中教授的“一中三宪”,以在整个中国内部进行两岸统合为路径。刘国深的“国家球体论述”为过渡性质,两岸政治体系的愿景须在充分交流合作基础上,由两岸人民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共同决定。张亚中教授认为“一中三宪”是有助于走向统一的统一前,也可以是成为统一后的政治定位安排。这个代表“整个中国”的“第三宪”,本身是一个促使两岸从现状步入统合的宪政规范,是一种“统合式的宪法”。而刘国深则在其文章中,提到两岸应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背景下,把握机遇,以共同治理的理念维护两岸人民交流交往秩序,为最终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可以瞭解到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论述”之最终目标,在于追求两岸中国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这一理想。从“球体理论”到“完全统一”之间,两岸须经过共同治理的接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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