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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衡:“让利”思路下的ECFA

http://www.CRNTT.com   2010-04-04 00:10:13  


ECFA打开两岸产业合作大门
 
  两岸经济交往中“不对称性”一以贯之

  其实,长期以来,在两岸经济交往中“不对称性”或“让利”一直一以贯之。

  首先,这种不对称性体现在推动两岸经济交往的主体上。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明确提出“台湾和祖国大陆在经济上本来是一个整体”,“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交流。这是相互的需要,对任何一方都有利而无害”。同时表示希望两岸能尽快通航、通邮。此后,大陆方面单方面主动推出了一系列举措,一举突破了两岸贸易三十年隔绝。与此同时,台湾方面则通令台湾所有输出厂商及贸易商,不得与大陆进行贸易,“违者将送有关机关议处”,实行“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但未能挡住两岸经济交往的潮流。之后,迫于压力,1985年7月台当局宣布对向大陆转口输出的产品采取“不接触、不鼓励、不干预”政策,对两岸间接单向贸易予以默认。

  其次,这种不对称性体现在两岸经济交往的政策上。为落实《告台湾同胞书》中提出的推动两岸经贸交流,1980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言人发表谈话,对大陆与台湾通商中海关征税手续等问题作了说明,明确表示大陆与台湾的直接贸易,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并于同年在中央的协调下,大陆几家外贸总公司组成联合采购小组到香港专门采购台湾商品,开大陆团购台湾商品之滥觞,在当时那种外汇比金贵的年代,第一批大陆“团购”台湾商品的合同金额即达8000万美元。1991年大陆方面开始进行台胞投资保护的立法研究,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大陆法律体系最高层面规范与保护两岸经贸与投资行为。

  30年来两岸经济合作上的这种“不对称”、“让利”的交往贯穿始终。只不过如今两岸商签ECFA的背景与过往相比已大为不同,大陆经济的崛起已成为两岸商签ECFA的基础,从而使让利的内涵则更为丰富多彩,更为岛内民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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