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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宪守法 增加香港民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5 15:48:15 |
顺应要求议席大增 第二,立法会增加十席,即由六十席增至七十席。增加的十席之中,五席由分区直选产生,这是民主选举,是普选的一部分,这一点连反对派或激进反对派也没有任何意见或任何不满。另外的五席,经由区议会全体直选区议员相互提名后再经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由于有投票权的区议员全部由直选产生,虽然仍是“间选”,但各方几乎一致公认,其民主成分已相当多,民主程度也相当高。届时,从区议会经选举产生的六位“双料议员”,理应可以更多更好地为市民服务。至于比例代表制,按照当前区议会的政治生态,舆论只和多数时事评论员,咸认为对反对派比较有利,因为建制派在区议会占多数。这次的终极政改方案,其中区议会方案的比例代表制显然对反对派有所“照顾”,不知道反对派的战将们对此是不是有些“感觉”呢? 第三,终极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精神,那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两条规定,精神一致,形式近同,说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具有同一、统一的性质,只是在时间上因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稍有差别。浅见以为,有关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没有如反对派所愿,“一步登天”式地达到“双普选”或“真普选”,主要原因就是反对派愿望不切实际,不符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换言之,不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及其规定。站在特区政府的立场,自是“万万不敢从命”了。 实事求是循序渐进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就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普选的时间表,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最早于二○二○年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倘在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市民,知道香港的管治和政制改革发展,来自中央的授权,就一定会在《基本法》框架内和中央的授权下,努力将政改一事做到最好。任何违背《基本法》或不尊重中央决定的言行,不但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例如提出“公投”),同时,也肯定是“水中捞月”而徒劳无功。反对派之中,聪明人不少,不知为何总有人要做这种妄图摘取天上星星的傻事?中央既已公布普选时间表,香港“循序渐进”也就是了。反对派表现得“十万火急”,市民不清楚背后究竟有什么政治和经济的诱因?不过,“欲速则不达”,小心“性急吃不了热豆腐”。窃以为,还是政改方案的“循序渐进”比较好。 终极政改方案公布后,一些反对派人士表示失望,说是该方案完全没有提及二○一二年以后普选的事。其中有一些立法会议员,更扬言不能接受,要投票反对云云。这种反应,莫名其妙。首先,中央只授权特区政府处理二○一二年的选举事务;其次,即使反对派再度否决政改方案,政府又有什么损失?最多就是“原地踏步”!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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