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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霖复出,应给公众一个说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08:39:16  


陈久霖
  中评社北京6月28日讯/《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曾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据悉,陈久霖复出担任的职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考虑录用的,可企业自行录用,就可无视法律吗?《新京报》日前登载马光远的文章“陈久霖复出,应给公众一个说法”,内容如下: 
  
  陈久霖,这个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机构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罚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体发现已经以“陈九霖”的名字成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作为首个被国外的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中国民众对于陈久霖的遭遇一直怀有复杂的感情。从个人的角度而论,陈久霖在经营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没有陈久霖,就不会有中国航油公司的腾飞和在新加坡的上市。在陈久霖执掌中航油期间,中航油净资产由17.6万美元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并很快垄断了中国国内航空油品市场的采购权。被称为“航油大王”。

  而就在中航油如日中天的时候,2004年,中航油却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陈久霖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被新加坡司法机构于2006年3月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刑罚,并被国内相关部门“双开”,跌入人生的最低谷。

  “中航油事件”作为央企在海外投资期货交易惨败的经典案例,当时的影响巨大,在国内引发的震动至今犹在。然而,对于陈久霖的处罚,却在业界一直有很大争议,甚至有很多人为其叫屈,认为其不过是个“替罪羊”而已,而陈久霖自出狱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说法”也印证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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