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视野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陈久霖复出,应给公众一个说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08:39:16  


 
杨涛:陈九霖应该为在国外的犯罪付出代价

   2010年06月25日17:24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杨 涛

   6月23日《京华时报》报道,因把中航油拉入炒作期货的巨亏漩涡而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的陈九霖(原名陈久霖),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再度复出,引起业界关注。现任中国葛洲坝(600068,股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陈九霖,不过是该公司8位副总之一,而且是分管人力资源。无论是公司还是自己的分管业务,都和让他“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石油再无半点关系。

   对于陈九霖的复出,媒体聚焦于,陈九霖当年领导的中航油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九霖怎么能再次担任国企的高管呢?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在于,陈九霖当年在新加坡获罪,并不是因为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他涉及的6项指控分别为:制作虚假的2004年度年中财务报表、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亏损、不向新交所汇报公司实际亏损、欺骗德意志银行和诱使集团公司出售股票。也就是说,他的欺诈、隐瞒等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利益,正是这些行为,而不是他造成公司巨额亏损的行为,为新加坡政府不能容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必须指出的是,陈九霖的上述行为,在国内也同样是为《公司法》甚至《刑法》等法律所禁止的,他在国外有这些欺诈、隐瞒等行为,在国内他还适宜继续担任国企高管吗?

  目前,似乎并没有法律禁止在国外违法犯罪的人在国内担任公司的高管,但是如果我们放纵陈九霖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也就等于放纵在国外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违反所在国的法律,从而损害当地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声誉。

  重要的不是纠缠于陈九霖造成中航油的巨额亏损,而是类似于他这种在国外违反法律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的人,能否继续回国担任公司高管,特别是国企的高管,法律要不要作出规定,对他们的从业资格作出特别的限制?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