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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缓刑”应当缓行

http://www.CRNTT.com   2010-09-03 10:36:09  


 
  首先,死刑对犯罪具有震慑作用。在有钱就能买命的逻辑下,只要有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犯罪,犯罪分子自然可以不尊重法律,相反,还会把法律踩在脚底任意践踏。而对那些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罪大恶极的娈童癖爱好者、黑社会分子大胆放行,在他们初次犯有死罪的时候过度纵容,出狱之后,天知道他们会不会再次犯罪。一旦犯戒,恐怕就会给更多的家庭和个人带来不幸。

  其次,法院这样判决,何以在贫穷者中树立法律的威严。正义的天平向一方倾斜的时候,另一方的利益必然会受损害。法律如果只对贫穷者摆出一副义正词严的模样,而向有钱有势者献媚邀宠,司法正义的威信自然也不会在普通人群中树立,而社会阶层之间的裂痕也肯定会越来越大。

  人世间向来就没有卖后悔药的,本源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一旦犯罪,任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剥夺向世全的生命,不仅是对崔军生命的尊重,也是给予更多像向世全一样的人警示,是为了让他们在有限的人生中安度和父母、妻儿的时光,而免于牢狱之灾。而如今,这个秩序被破坏了,你能想象,下一个被破坏的秩序是什么?恐怕谁也无法预知。

新闻链接:重庆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独子终审改判死缓(《重庆商报》 2010年9月2日)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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