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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要么故意重伤未遂罪,要么无罪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我们认为根据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事前扬言等案件细节看,该案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但从认定来说,最应该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故意杀人未遂可以判3年直至死刑,故意重伤未遂可判3年-10年,如果认定构成这些罪名,那么应该当判则判。当然,构不构成这些罪名,该由法庭说了算,如果认定不构成,那么也该当放则放,转为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有点八竿子打不着

  寻衅滋事罪的前生是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寻衅滋事罪倒是两边都能交代

  这个“交代”当然是相对的,事实上方舟子和肖传国两边都不满。但方舟子一边再不满,也比面对无罪释放的结果好接受吧;肖传国一边再不满,也比判至少3年有期徒刑能接受吧。所以判处寻衅滋事罪的玄机,恐怕不是法理,而是这样的“交代理”吧。


  结 语:从破案快、到审案快、再到寻衅滋事这样一个罪名,给本就热闹的案子又多了一个法治的看点。

  腾讯新闻《今日话题》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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