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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和解的可能与不可能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8:49:12  


 
  即使是民事和解也应该秉承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假如真如张凯所言,律师不在场,又有着种种的压力,这就不可能是受害人家属意愿的真实表达,这样的民事和解当然有问题,而目前就连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没有准确的报道。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也是可能的

  有一个广受诟病的“花钱买刑”潜规则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刑事和解”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地方都引进了“刑事和解”这一概念,并大肆推广。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指通过调停人让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不难看出,其实这只是“花钱买刑”一种比较好听的叫法而已。“花钱买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今年2月8日新鲜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都有所规定。

  在这两条司法规定之下,许多的刑事案件都被轻判。而不少地方检察院还以“刑事和解”作为自己的工作业绩。关于“花钱买刑”的弊病和不正当性,我们在《雇凶杀钉子户,为何改判死缓》这个专题中已经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

  “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最常见

  实际上,“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运用得非常广泛。例如,今年1月至10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案件数量达到1340件,其中交通肇事案496件,占到了1/3还强,同比增长56.47%。

  我们也可以查到不少关于“刑事和解”的例子,比如:在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开卡车撞死人,因为他积极赔偿、又认错态度诚恳,得到了死者家属的原谅,最后被罚“以善代刑”,如果在两个月考察期内表现好的话就会被免予起诉。当地交警部门还准备把这一政策进行推广。

  不过无论如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到公正、公开

  尽管“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常态,但是它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我们在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积极赔偿、认错态度好,得到死者家属原谅这样的字眼,和解不能变成“被和解”。任何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都应当全程透明,不仅全部公开案件的事实,而且在启动和解程序、调查当事人意愿、做出是否准许和解的决定、最终的司法裁决等各环节,都应当完全公开透明。所以,就算“李刚门”真的达成了“刑事和解”,如果被害者家属是在重压之下做出的决定,这当然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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