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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艺术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现状:理想主义消逝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27 11:54:43 |
学者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认为“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以获取利润为宗旨;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机构可以进行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但盈利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配;三是不能将机构资产转化为私人资产,即机构资产属于社会而不是机构经营者。学者托马斯.伍尔夫(Thomas Wolf)则继续深化这一概念的定义需包括:以公益为宗旨;机构享有政府赋税优惠,对机构捐赠同样享有赋税优惠。 本文要讨论的非营利艺术机构即是非营利机构的一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对“非营利机构”做出界定,与上述定义相近的机构在我国有两类,一是1949年以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二是1998年由朱熔基签署的第251号国务院令所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一类“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在本文中暂不讨论,本文涉及的非营利艺术机构仅限于1998年以来的以当代艺术为主体的非营利艺术机构。目前业界对这类机构约定俗称的界定标准大致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专注于艺术的赞助、展览、研究、传播、收藏工作。这些机构大都以诸如(艺术)空间、艺术中心、美术馆、艺术馆的名称出现。从他们的诞生原因来说,这些机构都不是为经典艺术而设立的,而是源于一些有经济实力而文化观念超前的艺术赞助人对新艺术的个体认知;从机构运营性质来说则身份各异,以下列举不同情况并以具体案例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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