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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判死缓非司法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指责“司法不公”与“废除死刑”诉求不冲突  
   
  指责“司法不公”、呼吁对刘志军严格执法与呼吁“废除死刑”的诉求并不冲突,不消除特权,就无法解决死刑本身的人权问题

  在刘志军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有人就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呼吁废除死刑与呼吁对刘志军“严格执法”的微博贴在一起,嘲讽其观点分裂。其实,指责“司法不公”、呼吁对于刘志军严格执法与呼吁废除死刑的诉求并不冲突。死刑的本身虽是人权问题,但在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法本应处以死刑而判“死缓”则就是超越个人权利边界的特权,呼吁对刘志军严格执法正式要打破甚至消除特权,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解决死刑本身的人权问题。

  专栏作家刘远举在《特权无法消解“恶法”——从死缓到名人超生》一文中指出,“从更本质上看,人权问题的本质就是特权。……当某些群体的权力越过了个人权利的边界,侵入了公民个人权利范围的时候,从被侵犯者的角度看,这形成了人权问题,而从侵犯者来看,这就是特权。所以,特权是人权问题的始作俑者,不消除特权,就无法解决人权问题。” 

  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犯罪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判处死刑,并非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

  对于惩治高官腐败犯罪处以死刑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彭新林在共同撰写的《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认为,限制、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虽是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大趋势的。但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官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这也是我国限制、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正常的、合法合理的步骤与现象。 

  在实践操作中,司法不公导致对死刑的“选择性适用”,让“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的暧昧关系,甚至由于死缓的存在以及死缓同无期徒刑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导致死缓适用同无期徒刑的适用没有根本分野,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在这种混乱中得以逃脱“罪犯可以从死刑变无期,从无期变有期,最后逃离法律制裁”的担忧,也让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专业人士难以轻易对贪污受贿罪废除死刑予以肯定。

  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关心的其实并不是死刑的存废,更在司法公正本身。对于各级法院来说,不仅应该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来适用死刑,更应该杜绝死刑的“选择性适用”,不能让“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逃脱公正的死刑判决。 
   
结语:

  正如专栏作家刘远举所说,对“恶法”的反对与消解,应从法规层面上批评它,反对它,而不是权力通过腐败来规避,使“恶法”对自己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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