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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蔡英文“宪法”论述以退为进

http://www.CRNTT.com   2016-08-28 00:15:00  


 
  第一步,必须明确表示其所接受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一中宪法”,不能进行其它(如“台独”或“独台”)演绎解释。那么,如何表述才是“一中宪法”呢?关键要明确“一中”是指“大中国”意义上的“中华民国”,具体的考察指标是,恪守“宪法”本文第四条的规定,亦即“中华民国”的疆域范围必须涵盖大陆和台湾。但反观蔡英文的论述,可能会侧重对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进行解释,将领土范围缩限在台澎金马地区。对此,需要蔡英文在“宪法”立场上有一个明确的转变和表态,要明确承认“中华民国宪法”是“一中宪法”。从目前台湾各界对“一中”解释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涵义:一是“一中即‘中华民国’”,与对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是互不隶属的并列关系,即“国与国”关系;二是“一中即一个‘中华民国’”,其领土涵盖大陆和台湾,坚持“单一主权”,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三是“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属于“一中”,此“一中”为虚体架构,实质是“一国两府”;」四是“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属于“一中”,此“一中”为虚体架构,实质是“一中两国”。在上述四种“一中”解释之中,只有第二种解释接近大陆要求的“一中”意涵,对此,大陆虽不满意,但可勉强接受;其它三种解释均为“台独”或“独台”解释。因此,退一步说,即便蔡英文的“宪法一中”不正面包含大陆的“一中”意涵,至少也应接近国民党的解释,即将“宪法一中”中的“一中”解释为“大中国”意义上的“中华民国”。

  第二步,明确表示“中华民国宪法”是两岸之间具有唯一“法统”地位的“一中宪法”,即坚持“单一宪法”。尽管目前两岸均声称各自拥有“宪法”,但只有在法理上互不承认,分别主张“一中一宪”,才能维持主权意义上的“一中”架构,将两岸之争限定在政权之争的框架内。倘若双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宪法”,就等于在事实上共同承认了一个中国内部存在两部合法性“宪法”,如此一来,就会使两岸分裂现状合法化、凝固化,导致“一中两宪”,其实质是“一国两府”。笔者认为,为防止蔡英文仿照谢长廷的“宪法各表”(即两岸“两部宪法,各自表述”)来处理两岸关系,大陆必须要求蔡英文在接受“一中宪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是两岸之间唯一“合法”的“一中宪法”,以此来营造“一宪各表”的空间和条件。换言之,蔡英文必须坚持两岸之间只有一部合法的“宪法”,双方只就这一部合法“宪法”(不具体指明哪一部“宪法”)各表,而不是直接就两部“宪法”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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