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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赖当局南海主张的变化与未来走向

http://www.CRNTT.com   2024-09-23 00:01:13  


 
  二、“法理台独南海路径”的基本逻辑及演变

  (一)“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及“南海路径”

  长期以来,岛内“台独势力”为达成分裂中国的企图,炮制了大量的“台独理论”,而“法理台独”系其中一种形态,主要表现为从事分离两岸领土主权的法律活动,为分裂行径寻找“合法性”。赖当局上台之际就毫不掩饰地抛出了“台独”主张,其南海主张自然不会跳脱于“法理台独”的基本路线方向。“法理台独”的实践形态分为岛内法律和国际法两种法源。就“法理台独”的国际法法源形态论述而言,“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系基础。

  国际法上,考察一个政治实体是否享有“国家地位”(Statehood),需考查两项。第一,事实问题,是否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第二,法律问题,国家产生过程之合法性和国际社会的接受认可程度。相比较而言,国家地位的“事实问题”是基础,倘若事实不能成立,国家地位的“法律问题”也无从考察。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早期的《奥本海国际法》属“旧四要素”:(1)定居的人口;(2)明确的领土;(3)有效统治的政府;(4)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而“新四要素”将“主权”代替了“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尽管新旧“四要素”存在些许差别,但共同点是:国家必须具备“领土”。领土系国家构成的物质基础,支撑居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在空间上体现国家主权管辖。国际实践表明,部分领土或边界存在争议不会影响国家地位,但世界上不存在无领土的国家。

  就两岸领土的法律地位而言,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的领土同属一个中国,即一中原则。就此而论,“台独势力”在岛内虚构的“国家”根本没有领土可言,因为,台湾当局所实际控制的领土,是归属于中国这一“国际法人格”。

  为此,“台独势力”炮制了所谓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旨在解体一中原则,为虚构的“国家”获得“领土”。“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源自美国,现为岛内“法理台独”系列谬论的基础。此谬论意图歪曲台湾之领土主权不属于中国,系法律地位未定之领土。此谬论假设:(1)1895年的《马关条约》迫使中国失去台湾领土主权;(2)二战期间,中国片面废除《马关条约》不能产生国际法效力,台湾仍为日本领土;(3)《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虽提及台湾归还中国,因缺乏条约的形式要件而无国际法效力;(4)日本投降后,中国军事收复台湾系军事占领行为,不产生领土主权移转;(5)二战后的《旧金山条约》、《台北和约》仅规定日本单方“放弃”台湾领土主权,未言明归属中国,因此,台湾的领土主权归属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故1949年10月1日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能继承台湾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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