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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安法案修改仍有改善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08-12-17 11:06:51  


 
  当然,即使如此,由于明年就要进行立法会选举,某些有意参选争取连任的人士,或希望能透过参选而晋身议会殿堂的人士,及其背后的团体,必然会利用一切机会,假借反对立法而为自己造势。也正因为如此,立法工作应赶在明年立法会选举之前完成,就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上,某些团体和人士,即使不是为了为明年的立法会选举造势,也必然会走出来对为二十三条立法说三道四,并表达程度不同的反对意见。否则,就不能凸显其“反对派”的身份和存在价值。其实,在“一国两制”下,有“反对派”存在和有反对声音,是很正常的。相反,如果是“一个声音”,反而展现不了“一国两制”的优越性,而令欧美政客质疑“一国两制”是否真的?何况,澳门特区存在反对声音,而且还“调度”了香港的“民主派斗士”来澳加入“反对大合唱”,但仍阻挠不了为二十三条立法的步伐,仍能顺利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这才凸显了“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前面说过,政府在对前段时间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并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了“草案修订文本”,对“预备行为”和“窃取国家机密”等内容作了适当的修改,并增加了“公开进行”的条文,是尊重民意的表现。但严格来说,仍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比如,“谘询总结报告”中将中央人民政府定位为国务院,就有值得商榷之处。诚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中央人民政府确是指国务院。但这仅是狭义的,因为国务院只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亦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非中央人民政府的广义定位。实际上,“澳门基本法”中规定的“中央”,是指由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委员会,这就是完整的中央人民政府,亦即是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和拥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既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政机关的国务院都已被定位为中央人民政府,那么,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更应是广义的中央人民政府。   


  实际上,在“澳门基本法”第三章“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就有一些规定内容,是将“中央”的定位,超越了国务院而及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比如,第十七条的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在澳门实行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第二十条的澳门特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一条的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参选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参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等。 


  因此,“谘询总结报告”对“国安法”第四条“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职能”中的“中央人民政府”,仅定位于国务院,是不够严谨。倘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澳门基本法”上述条文的规定,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在澳门特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澳门特区有人作出“阻止、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权力时,就可逃避《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应有惩处了。

  (来源:新华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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