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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乎情理止乎法律 虽不中亦不远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6:28  


情理与法律相通,体现着法治的精髓。
  中评社北京4月17日讯/《法制日报》今天登出睡龙先生的文章“一份合同引发的法律与情理思考”。作者表示:“吾国法律法规数以万计,而欲人人学以致用,如‘挟泰山以超北海,非不愿也,实不能也’。若让民众事事都依情理而为,则简单易行。西人的陪审团,专门由没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一般民众组成,律师者流反倒不许加入,其作出判断,运用的正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智慧。发乎情理而止乎法律,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文章内容如下:
 
  猴年马月狗日这天,睡龙先生亲眼看到一份合同,颇令人郁闷。具体原委如下: 

  某高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方),与该校数以千计的教职工(简称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乙方在签约当日付清全款,“甲方于2008年2月29日起开始交房”。 

  为防止有人对号入座,故意写作2月29日,以免惹上官司也者。谁能在黄历上找出这天来哉?古往今来,合同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古之时也,表述为“银货两讫”;今之时也,表述为“某时前交付”。像这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合同条款,的确罕见。 

  依情理而论,乙方交了钱,啥时拿到房子却没有定准,怎能够想得通矣。好比男女约会,曰“今晚七点小树林见”。女士如约而至,等了一夜不见男士,二天前来兴师问罪。男士嘻嘻道:“我的意思是七点‘起开始’见面,今天见也不迟啊!”您要是该女士,能不扇他耳光乎?乙方心情,必如此类。实因对方做事,太逆情悖理了也。 

  依法律而论,“起开始”型的合同条款,给甲方在交房时间上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按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与乙方的约定,是从某年某月某日这天起开始交房,没约定到哪一天为止。所以既可以今年交,也可以明年交,还可以先交一两套以示开始,等三年五载后再交齐;实在惹毛了,等到二十二世纪再交,也不算违约。时至今日,事实证明甲方正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给乙方交房。或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条款叫“霸王条款”。乙方人员闻之,大不以为然。嚷嚷说夫霸王者,坑人整人都是公开的干活,从不藏着掖着。甲方“起开始”的条款,既能损人利己,又能在法律上找到相应规定,端的高明,岂能与“霸王”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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