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反对派大耍花招 偏离政改原意

http://www.CRNTT.com   2009-09-03 11:21:05  


香港反对派由于对香港社会难有实质贡献,只得依赖制造话题吸引传媒。
  中评社香港9月3日讯/“民主党何俊仁的‘解散立法会论’,是继社民连黄毓民提出的‘五区总辞’方案后,又一提倡放弃立法会议席的激进方案。但是这些方案都是陈义过高、徒增内耗的政治花招。作为政客,他们一方面以为捉到了特区政府的痛脚、又一次能逼出政府窘态而沾沾自喜,一方面却离双普选的核心议题越走越远。”香港《文汇报》今天登出马彦的文章“争论如何总辞 偏离政改原意”,对反对派刻意制造话题以求哗众取宠、引人注目的花招,给出分析。文章内容如下:

  基本法第五十条是这样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这里说明解散立法会在技术上要三步走。首先,若立法会仍不通过政府重要法案,政府须协商;其次,行政长官须有意图行使解散立法会的权力;三、解散立法会的决定须行政会议给予意见。那就是说,如果政改方案无法通过,行政长官首先可调整方案,甚至推倒重来或暂时搁置,这些步骤都是协商过程,解散立法会只是下一步;即使行政长官有意解散立法会,他也要游说行政会议,若行政会议多数成员不同意,行政长官虽仍可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一意孤行,却须面临更大的政治压力。以为行政长官总会解散立法会只是妙想天开。 

  基本法第五十条,存在预设行政立法二权可能陷入僵局的意味,这里所写,授权行政长官要么协商,要么解散(但先要三步走),而非必须解散。更现实的考虑是,财政预算案一旦否决将瘫痪政府运作,此时特首连协商的时间也没有,解散立法会方案才可能出鞘;政改方案被否决,能带来什么迫切影响要特首冒特高政治风险呢?何俊仁以为第五十条有争拗,不是因为基本法不清楚,而是因为他读基本法囫囵吞枣,大意粗疏。基本法本来就明明白白。 

         解散立法会方案是一厢情愿 

  另一方面,立法会过去确曾拒绝通过政府推出的重要法案,不过,2005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后特区内从无解散立法会的要求和争论;政府2003年曾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但在政府知大势已去后,不用立法会正式否决,已先行撤回草案,暂时搁置,连解散立法会的机会也没有,直到今日。所以,政府日后大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以协商为由,继续搁置政改方案,用不解散立法会。何俊仁所谓的解散立法会方案只属一厢情愿。 

  请循其本,双普选的核心议题是什么?就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定出的框架下,如何在2017年或以后达致双普选,这才是港人最要讨论的基础和路向,而不是讨论如何总辞这些不边际的争论。 

  不过,今次反对派有关政改方案的激进路线,足可窥见反对派开始出现一些新态势。“五区总辞”和“解散立法会”两论都有玉石俱焚、置诸死地而后生的政治效果。这种思维,显出反对派在香港回归十二年后出现的一个思维转捩点:反对派过去在议会内被动地反对,今日开始以总辞、解散等“牺牲”换主动权,这是一个需要特别留意的政治反攻思维。然而这些方法,不是团结不足就是无法脱离基本法的规定,无一可行,这更突显出当年撰写基本法的草委们的匠心:基本法始终行政主导,牢固地确保特区行政不易受政治干预而窒碍特区发展,这就是中央政府保证香港五十年不变的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