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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型法治建设 中国应重视

http://www.CRNTT.com   2009-11-21 12:06:37  


显型法治有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扭曲、改变,甚至是无效。
  中评社北京11月21日讯/“虽然我们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由此造成了显型法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扭曲、改变,甚至是无效。事实上,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的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学习时报》登出的冯梦成的文章“应重视隐型法治建设”,提出上述观点。文章内容如下: 
 
  法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无非是人类对自己生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但从精神文化层面看,法治却是一个国家、民族和公民个人对制度规则的依赖所形成的与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信念及其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然而,任何制度都是特定精神的载体,因而它们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文化。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 Kluckon)就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显型文化的形式可以和建筑物的可见图样相对照,模式就是间架结构,是文化的屋脊,是有形的;隐型文化的形式更类似于建筑师心里的构想,它关注的是建筑师所希望达到的总体通盘的综合效果,是无形的。因此,作为一种文化的法治,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和隐型层面的法治两大部分。显型法治,属于制度层面的文化,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它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隐型法治,属于理念层面的成分,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根基,它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虽然我们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由此造成了显型法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扭曲、改变,甚至是无效。事实上,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的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当前,我们进行隐型法治建设,就是要普及和传播法律条文背后的文化、观念、价值等,使人们在精神上变得现代化起来,形成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态度、价值观、思想和行为方式,即培育人们的现代法治精神。而现代法治精神的培育则需要进行特定的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制度等条件建设。 

  政治条件: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实际上就是建立一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现代政治思想和原则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这一政治制度体系既规定了公民权利实现的合法方法、手段和途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使用的范围及其限度、运作方法、手段、条件和程序,还具体规范了人民主权和国家管理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防止国家作为人民主权的保障和服务机构变为人民的压迫力量,国家公职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对政治活动法律化的要求,形成法治发展的政治推动力量。 

  经济条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原动力的, 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法律产生于人们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从功能上讲,法律能够确立和保护合理的经济秩序,使平等主体间做到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因此,不论人们的愿意与否,市场经济必然强迫人们对与其相适应的法治的认同和服从。 

  心理条件:实现权威人格向现代政治人格转型。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或制度规则的改变,而且意味着主体人格精神世界的必要变革乃至重建。主体人格独立和自主是法治必要的精神要素。当前,中国公民存在的权力本位的思想和法治意识的淡漠,是和传统文化孕育的权威人格有关的。上世纪初,梁启超即尖锐地指出,国民性中的奴性是中国积弱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就更宽泛的概念而言,奴性实际上就是一种传统的、极端的权威人格。权威人格表现为一方面极力服从、推崇、依附更高的权威化身,另一方面又靠欺凌弱小来尽力维护、张扬、炫耀自己的权威力量。因而,权威人格本质上是一种反民主法治的人格。推进法治的现代化,则必须实现权威主义人格向现代政治人格转型,从而使民众在精神上牢固地树立起有限政府、权力受约的法治理念。 

  社会条件:促使社会结构的多样化。改革开放前,我国法治之所以发展缓慢,就在于利益结构的单一。改革前的中国社会结构异常简单,就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这种简单的利益关系对应着党的一元化领导,从而使“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经过30 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四个深刻”: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表现出“四个多样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两个四”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社会的“不同”,比如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等等。这一多样化的局面,必然会使法治成为人民群众内在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 

  制度条件:科学地制定法律。科学化的法律必然会引导主体对它的理性信仰,反科学的法律不可能导致理性法律信仰。科学地制定法律,一方面要求以最广泛的主体共同需求为根据制定法律。只有这样,法律才会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价值准则,并在这一价值准则的支配下形成为主体自觉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在主观层面满足主体的需要,使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要求以最趋近于客观规律,(包括社会规律、心理规律和自然规律)为根据制定法律。法律只有最大程度记载客观规律,才能使其自身具有最大的价值,才能更好的满足主体的需要,从而使主体能够自觉的信仰、遵守和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