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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 不可萧规曹随

http://www.CRNTT.com   2009-12-09 10:15:48  


强制拆迁折射物权法博弈地方利益
  中评社北京12月9日讯/《上海商报》今天刊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的评论文章“拆迁条例不可萧规曹随”,文章表示,“城镇规划民主化、土地出让市场化、房屋拆迁民事化,政府行为中立化。那么,相信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将会成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神。反过来,如果萧规曹随,在制度设计上仍然沿用传统的思路,只是在具体的细节方面修修补补,适当提高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那么,城镇房屋拆迁纠纷还会不断增加。”其内容如下: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近期,北京大学5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求废止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拆迁条例》的消息披露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笔者之所以反对这个草案,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草案秉承了传统的城镇房屋拆迁立法思路,把城镇房屋拆迁看作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把政府作为行政强制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政府的强势地位,所以,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很可能会大面积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此次北京大学教授提出废止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直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害。

  首先,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丝毫没有顾及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特征。

  其次,混淆了行政强制征收和拆迁行为,把政府征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与房屋拆迁行为混为一谈,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征收居民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是,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胡子眉毛一把抓,根本没有考虑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之间的区别,把征收土地的行政法律关系,简单地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导致在现实生活中酿成了一个又一个悲剧。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首先办理征收手续,然后才能进行房屋拆迁。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给予拆迁人强制拆迁行政许可,这是一种赤裸裸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四,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进行,可是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推迟到城镇房屋拆迁阶段,这就导致许多被拆迁人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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