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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党“专业形象” 已是面目全非

http://www.CRNTT.com   2010-03-13 10:19:20  


 
          澄清是非 反驳余若薇谬论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终于正式反驳上述谬论,李飞的澄清显然有一定针对性,就是对准公民党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故意扭曲法律原则,误导市民作出了澄清及反驳。李飞明确指出,中国宪法不设“公投”制度,所以搞“公投”是从根本上违反了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现在的法律地位,并不点名批评公民党党魁余若薇的“法律无写就可以做”,是对法理常识性存有长期误解,不能以民事法来理解公法。李飞的说法一针见血地指斥了余若薇的诡辩,余若薇的问题就是故意以民事法“法律无写就可以做”的标准去阐释政治体制范例。民事法规管的范围是私权利,是公民一般的事项,简单而言香港法例没有禁止的市民就可以做,而不违法,例子就是那位电台主持人,虽然在城市论坛多次大放厥词,但只要没有违反法例,并且上司觉得他没有问题,他当然可以继续担当主持发表伟论,难道他认为他的就业权利与政治体制,与基本法的公权力有关吗?这样他可能太高估自己了。 

  事实上,有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分类,有关民法及公法的区别,打开一般法律教科书都可以知道,基本法规管的是本港的公权力,自然不能根据民法中“法律无写就可以做”的原则,而必须依循“法没有授权就不容许”。那末,“公社”现在利用补选来推行“公投”,一是“公社”五名前议员,是建制内的一员,自然与公权力有关。二是“补选公投”涉及一亿五千万元公帑,如果“公社”自掏腰包,大搞民间“公投”,那是另外一回事,但现在使用公帑就与公权力有关。三是“公社”将补选定位“公投”,本港没有什么“公投”制度,基本法亦没有授权,“公社”创制这样一次“公投”,自然是挑战基本法。逻辑是很清晰,理据亦是一目了然,可惜公民党等人就是故意不提这些理据,死咬民法的准则,藉此为这次“公投”消毒,这次人大法工委明确澄清,将令“公社”原形毕露。 

            及早修例 堵塞漏洞 

  至于余若薇说既然他们违反了基本法,为什么不检控他们,这真是一个好问题。因为基本法只是规定本港的根本性制度,如政治体制、预算、经济等,而检控属于刑法范围,如果当局将来制定法例,禁止违法创制“公投”,这样“公社”未来推动“公投”,自然要被检控。但现在没有相关法例,自然没法向他们提出检控,正如陈弘毅教授指出,“公投”活动没有触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区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检控,但确实有违基本法精神。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违法,不过是没有相关的刑法而已。但余若薇的说法至少提醒当局,必须及早修法堵塞漏洞,以免“公社”继续利用现时法例的灰色地带,不断推动“公投”,挑战基本法挑战中央,这样香港将永无宁日。 

  一场“公投”就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公民党所谓法律精英,在政治面前不惜放弃尊业,故意扭曲法律,张冠李戴,误导公众,这样的政治也太不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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