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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我为什么要反对废除贪官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31 11:22:15 |
死刑的威慑力不容否认,反对废除贪官死刑的民意压力也不可漠视。为何废除贪官死刑问题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其真正的原因也许并非那些我们已耳熟能详的“人道、文明、国际惯例”等口号。而更在于实用主义的考量。我花费了几个小时来寻找废除贪官死刑的理据,得出以下三个我认为最重要的。不妨一起来看看,一并分析。 一种论点认为,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贪官外逃。中国刑法要贪官死,贪官就先往能免死的国家逃。裸官现象就是最好的明证。这个理由看似有理,却未必站得住脚。贪官何以要贪?多半不是为了慈善,而是为了自我享受。即便国内废除了贪官死刑,总还有死缓、无期、有期等各色刑罚。没有哪个贪官愿意承受这其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哪怕只是没收财产。如果说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贪官的话,赖昌星就是一个反证——在我国已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之后,赖昌星仍然借助于他国司法体系继续在加拿大“赖”活着。赖昌星虽然不是贪官,但他这种心理代表着多数贪官的想法。逃都逃了,想要我主动回来受刑,没门! 另一种论点是,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合法灭口;网民提出的这个观点,令人叹服。当下的贪腐弊案,大多为串案或窝案。为了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贪官就必须死。如果没有了死刑,“合法灭口”就进行不了。这同样是个伪问题。因为要贪官死,判处死刑只是下下之策。没有死刑,该死的贪官一样会被“躲猫猫”。防止贪官被合法灭口的最好办法,还是应早日完善污点证人制度,并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还有种流行观点是,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制度杀人。一些法学专家提出这一命题的背景是,贪污腐败并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谁来坐贪官那个位置,都会贪腐。该判死刑的应该是不能防范贪腐的制度,而不是那些被制度改变的官员。区分制度的责任和官员自身的责任,的确很有意义。再严苛的刑罚,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防贪体制匹配,也无法遏制贪腐。翻翻美国的刑法史,他们所谓的官员腐败主要指的是“贿赂”,而非“贪污”。因为制度不允许官员贪污,官员在民众的监督下也无法贪污。但我仍然觉得,保留贪官死刑和健全防贪体系,并不是一个“二选一”的关系。前者对后者并不构成妨碍。防贪体制大可向前推进,当制度真能让官员不能贪腐时,给贪官准备的死刑也就成了象征意义。那时再言废除,自会得到民意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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