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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10-11-18 15:00:11  


 
  李国强告诉本刊记者,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21位相关领域的科学家会针对各个国家所提出的科学依据的审定,但同时它遵循一个意识原则:如果涉及有争议海域,对所有有争议国家所提的划界案不予审议。“越南提出划界案以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先后两次提出照会,指出他们涉及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管辖权和海洋权益,属于有争议的,根据海洋规则,我们反对把它列入审议的划界案里。在51个划界案里,越南的两个就停止了,没有予以审议。”“既然这些国家明知道这个议事规则,为什么还要提?我觉得有两条,一个是它努力寻求实现划界案,二是向国际社会进一步阐述在海洋权益上的主张,即使不审议,也能够表明立场。”

  “国际上解决争端问题无非三个途径,一是外交途径,通过和平谈判解决;第二个是军事途径,通过武力解决;第三个是通过国际法庭,通过第三方仲裁方式解决。”李国强说,“联合国只是规范了海洋秩序,给你设定了一些制度。出了问题,怎么解决呢?公约告诉你,找国际海洋法庭解决。”

  国际海洋法庭设在德国汉堡,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目前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发展研究所所长高之国正在担任国际海洋法庭大法官。但在李国强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法律依据的方面未必能符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很难在仲裁中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因此“我们一直主张这是双边外交问题,需要双边外交谈判解决”。

  公约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致命弱点是它并不对全球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李国强告诉本刊记者:“美国是较早倡议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但是最后由于国际海洋法新秩序并不符合美国的战略,所以它最后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于是它就不承认公约规定的制度。美国觉得,如果你们沿海国都具有这个权利的话,那它的施展空间只有公海,公海对于它来讲,权益损失就比较大。”2009年3月8日:美军侦测船“无暇号”闯入中国在南海专属经济水域,遭5艘中国船包围。针对这一事件,“美国的逻辑是,它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所以专属经济区部分它视同为公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在公海都享有6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海洋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捞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但从中国的立场看,“美国的测量船进入我们的专属经济区之内,我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所以专属经济区我们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所以你不可以进来,这就是和美国的争执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现确实让南海争端国的行为方式从过去单纯的军事对抗转化为强化自我主张与进行多方合作,使得南海问题有了和平解决的可能性。但是相比《公约》在其他地区扮演的积极角色,联合国在南海问题上实际没有太多发挥影响力的空间,依靠第三方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并不是亚洲国家所习惯的模式。”加拿大阿尔伯特大学的洪农博士说。

  《共同开发南中国海资源》一书作者,美国著名海洋政策学者、鹦鹉螺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从1974年开始为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下属的东亚、东南亚地学计划协调委员会工作。在他看来,在南海具有相关利益的许多国家对资源开采的兴趣,远远大于对划界谈判的兴趣,而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经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个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他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指导性的,指导争端各方达成作为其行为准则的共同宣言。”

  南海周边的国家也正在为此努力。2002年中国和东盟各国已经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瓦伦西亚认为,《宣言》中的规范还有待完善。它强调:“争端各方应对自己的行动包括对无人居住岛礁的占领进行自我克制,以避免将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它们应当同意通过谈判对争议地区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以便管理和共享资源。它们还应当相互通报任何悬而未决的活动,包括在双方感兴趣的海域所举行的军事演习。而区域外势力则要鼓励争端国家遵守共同宣言。”■

  (实习记者林楠对本文亦有贡献)
  东南亚南海争端国颁布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规定

  越南

  越南于1977年5月12日发表了《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宣布了其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越南确定的领海基线为连接越南海岸线最突出点和沿岸各岛屿最外点的沿岸最低低潮线,其毗连区是与越南领海外部边线相连的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其专属经济区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其大陆架采用自然延伸原则确定,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事实上,越南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大部分在我国南海传统海疆线内,而它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很大部分也属于有争议的水域。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1969年发布的第7号紧急法令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测算领海宽度采用直线基线。它与文莱在海上的分界线是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的。1969年10月27日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在吉隆坡签订了两国之间大陆架划界协定,并于1969年11月7日生效。该划界的东段包括了南沙群岛海域从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簸箕礁、榆亚暗沙、司令礁、校尉暗沙、南乐暗沙到都护暗沙一线以南的广大区域,油气资源蕴藏丰富的曾母暗沙盆地和文莱沙巴盆地都被划入马来西亚的大陆架。1980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发表声明,宣布建立“从领海基线起扩展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它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外部界限基本上是一致的。

  菲律宾

  菲律宾的领海是在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干礁最外缘各点上选取80个点作为领海基点,连接这些点的80段直线构成了其领海基线,这样,菲律宾的领海最宽处达270英里,最窄处则不足2英里。1978年6月11日在《菲律宾第1599号总统法命》宣布设立专属经济区,规定该专属经济区应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该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侵入了我国的“九段线”以内。

  文莱

  文莱直到1984年才摆脱英国殖民地地位,成为独立国家,其海洋立法深受英国影响。文莱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是在《1982年文莱渔业法案》中予以宣布的。它要求的专属经济区伸延至我国“九段线”内,并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的要求相互重叠。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60年2月18日颁布了《印度尼西亚第四号法令》,其中规定“印度印尼西亚的领海是一条宽为12海里的海水带”。此项法令还明确规定了关于海上划界的中间线原则。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亚宣布建立从领海基线向外量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主张大陆架从群岛基线量起,至少应扩展到200海里,在200海里距离内可以不考虑海底的地质、地貌特征。印度尼西亚所划的大陆架边的范围伸延至我国“九段线”内,虽然未对南海诸岛的岛礁构成威胁,但其专属经济区水域与我国传统海疆线内水域重叠。(俞力莎)

  (资料来源:高伟浓:《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法实践》,见《东南亚研究》1996年第2期;李金明:《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见《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见《南洋问题研究》2002年第1期;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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