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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英美陪审制度,仅做事实认定,是否判刑是法官职责

  即使是陪审团制,按目前英美法系惯例,陪审团的作用在于认定案件事实,仅能对是否有罪进行意见的提供,并不能提出量刑要求,量刑还是法官职责。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挑选过程也是公开透明,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同时在陪审员确定后的调查问卷中,也不会涉及与量刑相关的问题,例如在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中会问及“你对环保和工业发展如何看”、“是否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等,在艾滋病的案件诉讼中,调查表上会列出“你对同性恋如何看待”之类的问题,并不会涉及“您认为是否该判死刑”、“是否该判20年”涉及量刑的此类问题。

  考虑“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民意审判”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

  中国法治缺失最大的问题是在办案时太过注重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唯上办案,政治办案,前不久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件中,案件判决结果引起社会极大凡响之后,河南省高院迅速纠错,将中院涉案法官免职,这种看似雷厉风行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并没有人事任免权,中院的法官职务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情况被民意裹挟,无法独立、客观的办案。邓玉娇案件的争议至今犹存,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也会非常顾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担心被害者家属闹事上访,一般不敢轻易轻判。表面上尊重“民意”的判决,却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背后所体现的是和公审公判一样陈旧的群众运动逻辑。而在一个成熟法治社会下审判无需考虑“社会和政治效果”,唯一需要注重的就是“法治效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即可。

  ■ “舆论干涉司法”并不存在

  “舆论审判”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第(三)项明确,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是中国目前关于司法独立的一些具体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公众舆论对司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影响,这背后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

  媒体舆论左右审判不过是唯权办案的表象

  在药家鑫案件过程中,民众担心更多的是来自对权贵背景干预司法的警惕――早在2010年底,就有媒体报道称药父曾是“西安某机械厂副师级军代表”。而此后央视专题报道《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这位身陷看守所的音乐学院高材生在镜头前满眼含泪,悔恨诉说人生经历。虽然该节目可能确实让一部分观众感叹中国学生教育之弊、惋惜药家鑫“一念之差”铸成大错,但在那些已经对CCTV报道模式抱有负面印象的人看来,这段访谈不过是引导舆论的新途径而已。

  而后孔庆东因在一家视频网站节目中认为药家鑫“能够进学校学习,自己开车,一定是有背景的人”,同时怒斥新闻“为杀人犯开脱,毫无廉耻、毫无人味”,相伴而来的大量媒体评论,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河北“李刚门”事件。央视报道中只要有些许缝隙,群众似乎就能解读成权贵勾结的血酬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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