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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到执行,死刑之路有多远?

http://www.CRNTT.com   2011-06-09 10:12:08  


 
  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沿用书面秘密审核方式,缺乏透明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中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而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的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控辩双方无从知晓、无从介入,只能被动等待裁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可以不提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与被处死刑的人见面。而且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审理时限,这与一审、二审的相应规定不统一,有碍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追求。

  被告人权力救济弱化,律师难见当事人

  死刑是一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将永远无法补救。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被告人没有充分行使其权利就被执行了枪决,这无疑是对生命权的任意剥夺。尽管在2008年最高院颁布规定成在审核死刑案件时,可安排律师会见法官,听取意见。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设计相关的救济途径,一旦律师被约见,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惩戒措施。

  实务中,陈有西介入夏俊峰的死刑复核案后,曾向最高院提出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证据等多项申请,至今没有一项兑现。重庆打黑风暴中涉案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称,他曾多次要求约见法官未果,不得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出视频录像等相关材料。然而,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检察机关难介入,审核成最高院“家务事”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公开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行政性方式还导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必要的知情和参与渠道,无法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目前的规章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操作中对列席的具体程序缺乏规定,监督程序陷入“名存实亡”的困境,审核往往成了最高法院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事”。

  三、美日死刑控制:宁当终生死囚,也不错杀

  美国:三轮上诉“穷尽”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受诸多因素影响,美国的死刑犯大多数不是立即执行。有些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目前,美国死刑犯在牢中活的时间越来越长。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过8.6年,如今则变为17.6年,越拖越久。

  但凡涉及到死刑案件,审理初期就被司法系统予以区别对待。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死刑裁决只能由陪审团作出。嫌犯被判处死刑后,可启动三轮上诉程序。在美国36个存在死刑的司法管辖区,有33个州都规定死刑案件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上诉程序结束后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绝对不是“必死无疑”,因为还可通过以申请最高院调卷复核和申请人身保护令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轮、第三轮复核程序实施救济。另在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后,死刑执行前还可以通过赦免请求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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