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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打击了谁?

http://www.CRNTT.com   2011-06-27 10:30:30  


   
“律师伪证罪”抓不住黑律师 
   
  法律不能遏制律师尽力为当事人服务

  维持控辩平衡,法院居中是最理想的司法模式,但目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公、检、法”三家往往联合办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被取消,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有不足,甚至不乏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唯一可以指望“洗冤”、“脱罪”的只能是律师。

  《律师法》中也规定了律师首要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也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规范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的弱势状态下,只有在程序上最大限度的允许律师尽到辩护职责,尽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在审理阶段尽量达到控辩平衡,才会有可能澄清减少冤假错案。如果因为“伪证罪”的阴影存在,每个律师都对当事人委托之事不尽力或不尽全力,敷衍塞责,马马虎虎,当事人怎样依赖律师? 
   
  规范证据制度才能让“黑律师”暴露在阳光下

  支持“律师伪证罪”的观点认为,应该惩罚和威慑个别不良律师。这本质上还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在作祟,本能的将刑辩律师的工作看成是“为坏人辩护”。事实上,杜绝“黑律师”不能靠“律师伪证罪”,滥用这个罪名的结果很可能不仅仅是“杀一儆百”,很可能是“杀一伤百”。谁都无法忽视律师队伍中的违规行为,但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充分全面地接触控方证据,如果当被告人表示出和解的意愿时,双方可以当面了结……完善的证据制度本身就能让“黑律师”见不得光。

  说到底,律师所具有的不过是私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抗衡,只能在相应的规则范围内行事。当律师的成功辩护意味着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利益驱动下,失衡的司法必然对个别律师以“伪证罪”的方式予以打击。“律师伪证罪”的存在说明了体制的设立本身缺乏合理性,这就像一个强壮的成年人击倒一个婴儿一样,虽有能力但绝不应该。
 
  律师界流传的段子这样说: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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