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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贪污一亿被判无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

  2006年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发后,绿营为了摆脱困境,把有些相似的、时任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的问题抛了出来。所谓“特别费”,又名“特支费”,是为台湾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公关费用,细目有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等等。 

  然而,绿营声称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期间,用特别费支用了公益活动中所认养小狗的医疗费,以及部分给小女孩买衣服之类的日常开销。怀疑这每月34万元的台北市长特别费,有“公帑私用”之嫌。为此,马英九及其秘书遭到起诉,马英九还辞去了国民党主席之职。 

  但是,在法庭判决中,法官引用宋代政治家范仲淹疏救滕子京的典故,认为类似特别费的“公使钱”可以私入,特别费的实质为补贴,当时马英九还不清楚特别费的公共支出性质,且其总共的公支大于特别费的私入,于是判其无罪。打个比方,给你34万元用于公务支出,这笔钱你拿去私人花销了,但你另拿出了35万元用于公务,这就不算有罪,这也就是下面段落会提到的“大水库理论”。 

  在此期间,亦有许多的蓝绿官员因特别费遭起诉,一时间人心惶惶。直到今年“立法院”通过特别费除罪化的法案,风波才告平息。 

  而当初民进党原以为能用特别费案换取对“国务机要费”案指控的撤销,不料与马英九同案的那位一审法官却称“国务机要费”必须专款专用,与特别费是两码事。于是导致了陈水扁一审、二审被判了重刑。而绿营则一直在诟病两个判决是“同案不同判”。“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的性质也成了台湾政坛争论不休的话题。
 
  马英九“救了”陈水扁?

  而继去年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贪污部分罪名适用有问题后,本次判决更是出现了大逆转,直接从判20年变为了无罪。有律师认为,实际上正是当年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拯救”了陈水扁,判决援引的是“大水库理论”,即如前所述,当初马英九领出来的钱,并没有限定用于何种公务,只要马英九支出的公务总额大于他私入的特别费,就没有问题。 

  而本次判决的合议庭指出,在国务机要费案中,陈水扁被改判无罪的关键在于,阿扁将国务机要费的新台币1亿3300万2010元全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馈赠,比检方起诉扁贪污的1亿453万6390元还多,因此认定阿扁将国务费因行使职权全数支用完毕。虽然法院称这不是援引“大水库理论”,但“内行人”都如此认为。

  而当年向邱毅爆料揭发“国务机要费”案的“台湾红”公司的负责人李慧芬,在听到判决后显得非常震惊,她尤为不理解为何认定贪污罪名不成立,但却判了伪造文书罪。 

  不过,在当年的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同案的秘书余文也因伪造文书罪获刑1年2个月。可以说,本次判决与当年的马案判决确实是非常相似了。 

  但是,不同意本次判决的人仍然声称,既然“国务机要费”是专款专用,那就不该轻易用其他的发票来抵消,陈水扁以国家机密为由来搪塞是滥用职权。事实上,用来核销的发票内容是什么陈幸妤的日本签证费、陈致中健保费、赵医师汽车保养及打蜡费、吴淑珍交办的机票费等等。在将来的审理中,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估计仍是控辩双方交锋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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