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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

http://www.CRNTT.com   2011-09-16 11:43:20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

  对于“收容教养”,以及“劳教”“劳改”这些往往被认为与现代法律精神相悖的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废除,重建一套新的体系。但在短期内,这不是现实的目标。可行的方式是,对“收容教养”制度做出大的修改。

  首先一点就是:尽快完善对收容教养的全国性立法。目前法律中此类规定实在太少,实际执行全都依赖公安机关自行设定的规章,弊病丛生。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应纳入相关内容。

  其次:将收容教养审批权纳入少年法庭。不能再让公安机关“一条龙”处理类似案件,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目前已经运作的少年法庭应当接过收容教养的审批权。据了解,收容教养的案件数量其实不算特别多,不会明显增加少年法庭的工作量。

  最后,应增加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矫治措施。比如发达国家和地区常采取的司法警告、社会公益劳动、义工管教协助、限制活动地点等等。相对的,要减少监禁,不宜死板地规定收容教养多长时间。教育管理人员能够灵活地考察他们,酌情减少或增加监禁的时间。这些都有助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真正的“矫治”。

  □ 结 语:“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该改改了。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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