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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我为什么不赞成同性婚姻?

http://www.CRNTT.com   2011-09-27 11:36:08  


 
  有人说,“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就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跟异性结婚,制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终身未婚的异性恋者也多的是,他们对异性有性趣而过着独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为什么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性趣却非要跟异性结婚?我不是说没有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过着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应该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够消灭——一个“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侣”又想要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而除了跟异性结婚外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爱情其实是没有办法用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异性间的爱情。虽然婚姻法鼓励相爱的人结成夫妻,但它无法保证夫妻长久相爱,婚姻法强调的其实是责任。婚姻本质上是为人类延续而产生的有利于子女的制度。同性恋不能生孩子,没有结婚的必要。

  为什么婚姻法要强调责任、束缚爱情?因为婚姻不是简单的苟合,它承载着对家庭、家族、国家、人类的责任。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最私密的关系,相反是最公开的私人关系!除了大宴亲友或教堂当众宣誓相爱外,绝大多数国家还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记公示,一些国家还要求婚礼前公告以便利害关系人指证禁止结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别把同性恋者做手术时需要其同居配偶签字作为主张同性婚姻的理由。确实,同性恋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远离父母,也没有孩子给他们签字同意手术。但紧急状态下医院的抢救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违反家属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抢救过来的患者或者对患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仍应承担费用。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与有没有家属签字其实没有关系。目前盛行的手术前要求患者和家属都签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必要性,不过是医院为了降低收费困难而自行采取的手段。

  总之,同性恋的事让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视也不必给与特别的保障。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类的手段来降低同性恋者滥交带来的社会危害,我建议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长期同居者可以通过登记获得“准夫妻”的地位,其实也就是获得相互的继承权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赔权。婚姻登记予以公告,同居登记则不予公告,以示区别。这样不至于过度冲击婚姻法,削弱婚姻与生育的联系。至于立志做丁克的人,因为存在改变想法的可能,可以进行同居登记,也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同居登记后改婚姻登记的,或者已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记之时。(来源:2011年09月26日08:27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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