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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村是集体经济之功?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26 09:36:57 |
■ “集体经济”的兴起有其历史原因 “集体”曾经是政治避险的必须 在改革开放前的整个农村“集体经济”年代,普遍农民和农户家庭不被允许获得集体劳动之外的收入,养一只鸡或者种一点葵花都有可能被看成不走正路的资本主义倾向,农民任何个人奋斗的手段都要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但集体经济可以规避这个问题,当时的政策在宏观上允许村集体小规模的搞副业,样板戏《龙江颂》里面就有"农业损失副业补"的著名台词,1976年,北京的四季青人民公社和玉渊潭人民公社的工副业,都已经有相当的规模,四季青人民公社,就有养猪场、粮食加工厂、粉丝厂、盆窑、修配厂、铸造厂、农机厂、玻璃钢厂等等,四季青农机厂生产的平地机,还销往东北等地。 而文革结束以后,随着包产到户的推行,尽管不再禁止私人从事“副业”,但雇工问题仍然是一条陷阱。当时法律认为,雇佣他人劳动属于剥削,而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因此广东农民陈志雄雇工承包鱼塘,安徽年广久炒“傻子瓜子”,都因为雇工问题差点面临牢狱之灾。但本村人在本村里的企业里干活,则属于替自己干,不会被禁止,这也几乎注定了早期的企业一定是“集体经济”的。 另一个原因是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人们害怕自己办企业成为人民的敌人,因此尽量将自己的企业挂靠在村镇集体上,给企业戴一顶“红帽子”。直到一九九一底,广东的乡镇企业都只有26.79%属于私人所有,而40.70%的企业属于镇集体所有,25.81%的企业属于村集体所有。 以集体的名义便于获得生产要素 除政策限制之外,生产要素的安排也使得“集体经济”具备先行一步的条件,在资本的原始积累上,集体经济可以靠集体经济积累,即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从农业上“抠”出来的一部分资金;劳动力则可以“集体内解决”;而农村土地本来就属于集体所有,一旦打破上级的土地管制,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上占尽了先天优势。 其实在一些村民以土地入股发展工业或者招商引资的地区,即使完全没有所谓“集体经济”,村民每年的土地分红也一样颇为可观,其分红水平甚至不低于华西村、长江村等集体经济明星村。但在今天,村集体自行运作土地,已经和政府的土地财政构成直接利益冲突,故不再被宣扬。 河南南街村甚至以附着在其集体经济上的浓厚政治色彩一次又一次的申请到巨额贷款,用银行提供的廉价资金助推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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