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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提倒阁案无论结果如何均将双输

http://www.CRNTT.com   2012-05-11 07:24:03  


 
  然而,对“内阁”进行“不信任投票”,则不受时间限制。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立法院”得经全体“立委”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而《立法院职职权行使法》第六章“不信任案之处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则对“立法院”行使“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的“倒阁权”,予以细则性的规范。其所充实的规范内容有:“不信任案”应于院会报告事项进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后应即报告院会,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审查。全院委员会应自“不信任案”提报院会七十二小时后,立即召开审查,审查后提报院会表决,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审查和表决;未于时限完成者,视为“不通过”。“不信任案”于审查前,连署人得撤回连署,未连署人亦得参加连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须经连署人同意。“不信任案”经主席宣告审查后,提案人及连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连署。审查时如不足全体“立委”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者,该“不信任案”视为撤回。“立法院”处理“不信任案”的结果,应咨送“总统”。

  在这里,有几个关键节点是必须注意的。其一,是在“立法院”成功“倒阁”的同时,也将面临被解散的噩运,而造成“双亡”的效应。由于“倒阁”策略所需花费的交易成本实在是太大,怎么也划算不来。不但没有实质效益,却要负担无谓的成本,无法向人民作出交代。而且,参选“立委”成本太高,因“倒阁”引发解散“立法院”而需进行“立委”重选,也未必能保证都可以重新当选。由此可见,“不信任案”的得失,是有风险的。尤其是明知提案还不过的情况下仍要提出,也要承担民意反弹的风险,或个被斥为“玩”政治游戏,从而赔上自己的政治形象。

  其二、是实行“记名投票”。由于“国会”对“阁揆”的不信任,不但涵指对人的适格性表示质疑,也对政策不表同意,故以“记名方式”表决以示负责,并籍此揭示“立委”有无背离民意,而使其所在选区的选民在下次选举时心中有数;当然,也被各党团视为防止党籍“立委”“跑票”的有效机制。总之,“记名表决”的方式,让那些两面讨好、企图混水摸鱼的“立委”无所遁形。

  其三、是“免疫条款”。“不信任案”被否决后,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使得“立委”在提案时务必要谨慎,以免自己权力提早用尽,将“宝刀”当作是“菜刀”使用,迅即失去有利制衡的武器。

  其四、是实施“高额门槛”。“不信任案”的成案和表决通过,都以高额的“门槛”予以限制,是为了避免政党滥用此机制,任意兴风作浪,造成政局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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