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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该“化学阉割”强奸犯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9  


 
  3.更不用提一些预防性措施

  和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另外一条预防性措施。一些强奸惯犯的资料会被强制性地公布在政府的官网上,以供人们查询、防范。类似的防范性举措被指伤害犯人人权,但是立法者却认为很必要。

  当然,更多国家是针对儿童及其家长、学校。例如加强儿童的性教育,让他们有一些卫生常识并且学会保护自己,也有对家长的性教育,让他们能够更好的守护儿童。其实,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更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一些调查显示他们是遭受性侵害最多的群体之一。

  不论从预防的公益角度,还是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角度,目前的法律都有很多不足。这从立法思路也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涉及儿童卖淫方面的犯罪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学者指出这是归类不当。如果站在人权视角,毫无疑问,应该归类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

  遗憾的是每一次热点事件都很快被淡忘,没有助推立法

  前文已经提到,法国推动“化学阉割”立法的是一起激起全国民愤的恶性案件。

  韩国也是。2010年,韩国发生两起未成年人被强奸案,引发巨大民意反弹。韩国民调显示,75.6%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对性侵犯儿童的罪犯予以阉割,其中38.3%的受访者要求“物理方式阉割”,37.3%的受访者要求“化学方式阉割”。而波兰也是如此才推动了强制性“化学阉割”的立法。

  1994年,美国率先通过“梅根”法案,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随时向住地警局报到。当地司法机关有义务公告此人姓名、住所个人资料,让本地居民及早防范。梅根是一个强奸案受害儿童的名字,她被强奸后残忍杀害。而这名犯人此前已经因为对小孩实施性侵害而两次获刑。悲痛欲绝的梅根父母认为,假如自己知道家附近搬来了强奸犯就会及早防范,因此,政府有义务将类似信息通知给附近地区居民。这对夫妇写了请愿书,结果几十万人签字声援,新泽西州的立法议员们很同意了立法,这个方案被各州效仿。

  事实上,法律离不开民情。遗憾的是,红豆猥亵儿童案,习水嫖宿幼女案都曾经是万众瞩目的案子,却未能推动立法,很快就被别的一些热点事件给代替,被遗忘。可问题是尽管没有官方数字,中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绝对不少,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是在14岁以下。而侵犯女童的65.74%是熟人。要防范熟人作案,针对累犯的“化学阉割”绝不是最必要的措施,社群、家长、学校三位一体的作用更重要,法律的保护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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