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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全球经济危机的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2-10-20 09:27:16  


 
  二、重新定义“经济危机”

  (一) 重新认识供求关系

  重新认识供求关系对于理解经济危机至关重要。根据是否受到外力干预影响,我把供求关系分为两种:自然(健康)的供求关系和扭曲的供求关系。

  在描述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时,经济学家们总是模棱两可,说得最多的就是它们是一种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更有甚者大谈特谈需求的关键性作用。那么它们究竟是谁决定谁,哪个是基础,真的象鸡和蛋的先后关系那样说不清道不明吗?不是的,它们的关系很清楚。

  其实常识的一句话就能够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我不劳动(生产供给商品或服务),我哪来的钱来买东西(支付我的需求)”,即如果自己没有劳动产出,就没法跟别人交换劳动产出以实现自己的需求,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供给决定需求是再容易理解不过的事。这里的“正常情况”有个假设前提就是,没有人凭空地给我钱,也没能在地上捡到钱或忽悠到钱,从经济学来讲就是没有外力干预影响。反过来说如果我能凭空拿到钱(有外力干预影响),那么我不用生产供给,就可以支付我的需求了。

  如果在没有分工交换的自给自足的原始经济下,那么有生产才有得消费,“生产(供给)是消费(需求)的基础”根本就不用多做解释,但因为有了分工交换和货币媒介,似乎就给了理论家们无限的“解释”空间。然而出于技能和效率而进行的劳动分工和交换,根本不可能改变生产(供给)是消费(需求)的基础这一浅显的本质。在市场经济中,需求被描述成“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这句话的重点是“能够购买”,因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即愿意购买的东西是无限的,但有能力购买的则相当有限。在没有外力干预情况下,“能够购买”对应的是收入水平(即对应的生产供给能力)。从这点也可以理解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下,是生产供给决定了自身的需求水平。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我们不能被惯性思维所束缚,将供给和需求僵化地理解成对立的双方,即我供给产品的需求来自对方。而应该换个角度来理解,即在不受外力干预的正常情况下,因为我生产供给商品或服务,才有了跟别人交换的能力,也就是获得了收入(实际上是劳动用货币储存起来),由此产生了自身可以实现的需求,供给和需求的主体统一到一方上面来,无数的供给并由此产生供给人自身可以实现的需求,累加形成了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总供给和总需求实现自然健康的动态平衡。

  再用简单的例子说明这种决定关系。假设某国从事生产劳动的分为甲乙两部分人,甲生产各种农产品和工业品,乙提供各种服务。甲要想把自己需要通讯和理发服务的愿望变成能够支付得起的真实“需求”,就必须生产出比如说大米或者家具跟乙进行交换。甲生产了市场需要的商品,那么他就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变成可以实现的需求,乙部分亦然。更通俗地说,如果我有年薪10万元的生产劳动(商品或服务供给),我会有年均10万元的需求(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储蓄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或间接转化成了扩大再生产投资),如果我不付出这种劳动(供给),就产生不了这种需求,那会变成一种无法支付的欲望而已。

  “自然(健康)的供求关系”定义: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下,由于满足市场自然需要的生产供给,带来了收入,由此产生供给人自身可以实现的需求,这种由供给决定需求的关系是一种自然健康的供求关系。

  我们这里定义的自然健康的供求关系,其中还内含一个假设前提,那就是政府部门在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如果不能很好地制定市场规则并公平公正地裁判,它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另外一种性质,那就是会出现劣品驱良品,损害环境企业战胜保护环境企业的现象。这里的裁判部门具体指商品和市场的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裁判的公平公正有何重要意义呢,裁判的执法应该告诉你,你的哪些利己行为损害到了他人,损害到了社会。举个例子,甲乙两个厂家生产同一种商品,甲使用优质原料并且环保地生产,乙使用伪劣原料并且污染环境,而普通消费者无法辨识其中的质量差别。如果监管执法部门怠政甚至与不法厂商勾结以进行权力寻租,那必定会造成商品生产中的劣品驱良品,危害环境企业战胜遵纪守法企业的后果。乙生产劣质品而不被处罚或者受罚成本很低,那么甲就无法在和乙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因为在监管缺位情况下,谁都可以宣传自己是优质产品,但是甲的生产成本高得多,却无法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结果只有两种,一是甲无法继续生产良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二是向乙学习,同样生产劣品降低成本,和乙站在了同一竞争起跑线上。裁判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这个没有秘方,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根本,裁判部门也是由利己本性的人组成的,如果没有对裁判人员利己性的怠政甚至寻租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和惩罚,那么公平公正就无从谈起,劣品驱良品就会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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