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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深圳放开农地入市的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3-01-28 10:30:23  


 
  然而,土地隐市交易,隐患重重:一方面,由于没有规范管理,容易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隐市交易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容易出现低价流转和挪用、占用、贪污流转收入等腐败行为。后者的原因除了交易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外,主要在于,法律对集体的界定不严。

  从法律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无疑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就导致在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镇干部,或出于私利,或由于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的现象很普遍。由此引发的群体事件非常多。广东乌坎就是其中有名的一起,乌坎事件说白了,就是在土地不能公开流转的情况下,隐形土地交易的增值收益被当地村干部占有,因此,它本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化问题。

  而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满足发展用地需要进行征地的难度加大,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引起的社会问题相应增多,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加大,对征地后的生活出路很是担忧,对征地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如果切实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其无效防堵,不如有效疏导,改革农村征地制度,使隐形的市场走向公开化,通过规范流转实现土地市场价值,进而形成农村土地交易的市场化。

  可见,放开农地直接入市,等于赋予了农民实质性的土地产权,并由此重构农民和政府的关系。在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民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如何流转基本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农民也就无法获得土地出让后的大部分增值收益。允许农地直接入市,虽然农民还无法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事实上已获得了土地产权——因为对产权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其处置权。农民能够合法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交易谈判,以自己的意愿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并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农民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实际也就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以后政府或者开发商征地就得跟农民来谈判。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样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征地而带来的社会矛盾,也使得土地价格能够正常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进而促使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对目前受制于土地供应的房地产来说,由于农地入市带来的土地供应量的增多,会拉低整个市场的出让价格,进而带动房价的下降,也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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