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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执法不应跑偏司法解释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这次针对诽谤罪的新司法解释,主要的变动在于,把“捏造事实”扩张为“捏造事实,或者明知道是捏造的事实,将其在网络上散布”,并规定了什么情况算作“情节严重”,这其中就包括了“点击5000次,转发500次”。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情节严重”,也不代表国家就一定会主动进行处理,因为刑法原文规定的很清楚,诽谤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即是所谓“自诉罪”,典型例子如去年某微博作者称演员张馨予“坐台”,张馨予于是起诉诽谤者,并获得了胜诉;自诉以外的,则只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会进行公诉。

  要言之,“转发500次”本身只能被认定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不等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需符合本次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但即便“转发了500次”的网络谣言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引发了公共秩序混乱,也不代表一定会入刑,因为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网络信息属于“诽谤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以“网络造谣传谣”定寻衅滋事罪,需要“主观故意”,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点击5000次”、“转发500次”只针对“诽谤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司法解释的谨慎,因为针对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更易识别其性质,而且“冤有头债有主”,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并不是民众关心的网络谣言的主流,也并不是打击谣言行动所针对的主流谣言。通常理解的网络谣言,是类似于“某某地方死人了”、“某某地方城管打人了”这种不针对特定自然人的网络信息。这类谣言,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前,由于“公共场所”是否包含网络空间尚不明确,因此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就是明确了网络造谣也能够破坏公共秩序,适用刑法寻衅滋事罪的条款。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司法解释对以“网络造谣传谣”论处寻衅滋事罪,也有着严格限定。首先是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这相当于要切实地证明信息发布者有“主观故意”才行,找不出“故意”、“明知”的证据,即便发布者发布的信息的确是虚假信息,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其次,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结果,还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能定罪——既要有确定的因果关系,还要“严重混乱”。所谓“严重混乱”,按今年5月27日的两高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那么至少这些方面造成的后果都应该公布。

  要言之,要认定“散布网络谣言造成严重混乱”,至少要公布“主观故意”、“因果关系”、“严重混乱”等三方面的证据,才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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