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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生谈民资设立银行:倒逼国有大行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3-12-20 09:10:26  


 
  此外,投资办银行能否有助于解决这些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有的企业抱怨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容易,以为自己投资办了银行,银行有了存款,自己就有资金了,今后发展就有办法了,可以不再求人了。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首先法律法规关于银行对单一客户,对单一企业集团的贷款集中度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同时,还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对股东则明确“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股东关联企业的借款人在计算比率时应该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都是关联方”,“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等。

  最近银监会又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提出了“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况,则视为不符合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等要求。总的来说,监管法规对银行出资人在该银行获得授信,或是在该银行行使经营管理权不仅有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对其他的企业和自然人的限制更为严格。中国的这些现行规定虽不能说没有一点修改余地,但其中大多都是市场化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还是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所以,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民间资本可以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这一精神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深入、准确理解。这既是在顶层设计有关政策和监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也是民营资本持有者、企业家们在自己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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