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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长到民生:防控债务风险的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4-01-08 11:53:31  


 
  笔者以为,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社会,还权给地方政府,让政府在阳光下举债,这是“源头规范”。也只有从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的地位,并予以制度化和透明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的“隐蔽性债务”,最终“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另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则是另一方面的“源头规范”。

  “纳入预算管理”是“严格举债程序”的先决条件。纳入预算管理,并经过各级人大审批,这是“将民主程序引入到政府经济决策”具体而微的举措。同时,地方政府性债务大部分投资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它服务于市民,最后又通过市民的纳税、缴费等来还债,那就应该在发债前公开项目细节,组织市民听证,使关乎民生的经济决策在透明化、制度化的环境中进行。

  债务问题其实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契约关系问题。一旦地方政府作为独立债务人公开发债,就要和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契约关系。在市场化环境中,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从而对债务人也就是地方政府构成制约。当然,有争论说,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资金借贷等于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约束力较弱。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改革的锐意破局,可以预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让民营资本竞争性进入银行业,是对债务人的教育和约束;另一方面,让地方政府成为债务主体,独立承担发债的压力和风险,是对债权人的教育和约束。因此,将教育和考核的权力更多交给市场,可能对地方政府和所有市场主体都是更好更简单的选择。

  此外,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颇,也将从动因上有力遏制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

  从地方债务风险防控入手,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的地位,在制度化和透明化的环境中,让市场来约束政府行为,改变增长模式——从增长到民生,从市场起步到市场深化,这是笔者看到的地方债风险防控的背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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