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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地方债风险问题的病根

http://www.CRNTT.com   2014-09-12 08:59:57  


 
  面对健全地方财政收支体系和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格局的艰巨任务,澄清并确立如下几个基本认识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其一,“分税制”不是“分钱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造对象,就在于“分钱制”——无论总额分成、收入分类分成,还是财政大包干,本质上都是分钱制。因而,在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让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保持或拥有一个健全的收支体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体制条件下各过各的日子,是分税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二,分级管理财政不是“打酱油财政”。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搞分级财政管理,不能建立在根据交办事务多少而拨付相应资金的基础上。那样做的话,分级财政管理很可能会蜕化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或者分级财政管理很可能会蜕化为单级财政管理。因而,按照分级财政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各级次的健全的财政收支体系,在分级管理的体制条件下各过各的日子,是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的基本前提之一。

  其三,税权不等于财权。在中国,强调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无疑是必需的。但是,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绝不等于财政管理权不能下放给地方。相反,在坚持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组织收支、平衡收支的财政管理权力,不仅是实行分级财政管理,而且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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