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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为何没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4-10-24 10:05:38  


 
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当下的贪腐案中,官员的涉案金额均远超于此,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但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却越来越少,贪官免死或正成为一种趋势。即使像刘志军、陈同海这样被指控金额高达6400万、1.9573亿余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得以保命。

  “虽然法律并没有修改,但司法上可以尽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权利交给司法。”上述检察系统官员认为,这也符合我们国家严控死刑的发展趋势。

  2000年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官有5位,他们分别是: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一些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贪腐情节特别恶劣,对民生的危害也很大的贪腐官员判处死刑也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一个威慑和告诫。”

  然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高官贪腐案件的量刑该如何掌握,法院亦颇费思量。

  赵秉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高官贪腐案件刑罚裁量,不能仅仅看受贿数额的多少,还应当通盘考虑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情节轻重。

  赵秉志分析称,死刑、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也就不难理解:受贿数额均属“特别巨大”的薄熙来(受贿2044万余元)、刘志军(受贿6400万余元)、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为何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了。

  薄熙来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一般;刘志军具有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态度好等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郑筱萸虽然有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已退缴情节,但他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严重玩忽职守,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从宽情节无法降低案件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赵秉志提醒说,“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也应当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以免陷入严刑峻法的司法误区。”

  有媒体统计发现,近些年的落马高官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到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高达50%。也就是说,九成以上的贪腐高官可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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