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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大陆 台诈骗嫌犯不宜遣回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12:21:55  


对受害人而言,讨回公道最重要。台湾政治人物要将心比心。
  中评社台北2月8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今天在《联合报》发表文章“排除两岸情结 法理优先”。作者分析:“如果菲律宾不把人送到大陆而是送到台湾,或是大陆在接收了嫌犯后,又把嫌犯送到台湾。请问,台湾要如何进行犯罪调查?犯罪发生地在菲律宾,结果地在大陆,我们要如何搜证?要如何把大陆的受害人传到台湾来作证呢?可见台湾的法庭,并不是审理该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文章内容如下:  

  菲律宾政府将十四名台籍诈欺嫌犯遣送至中国大陆,我“外交部”立即对菲提出抗议,“陆委会”并与陆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识形态纠结的“两岸情结”,就法、论理,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湾,会是最合于法理的安排吗?

  台湾的主张是因为张三是台湾人(行为人国籍管辖);大陆的主张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陆人(被害人国籍管辖),而且犯罪的结果也发生在大陆(客体领域原则);而菲律宾的主张是,犯罪发生在菲律宾(主体领域原则)。看起来,每个主张都有其依据,都有理。

  那么到底最该由谁先管呢?笔者认为,应看那一个因素(嫌疑人国籍、被害人国籍、犯罪地)的联系关系最深。亦即由那一方来管辖,最能发现真实、实践正义、制裁(吓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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