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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重磅专访:王贵国详论解决一带一路争端 | |
http://www.CRNTT.com 2017-01-31 00:07:29 |
中评社:“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特点?蓝皮书内关于国家申诉制度、调解、仲裁和上诉制度等内容,在实际的运用和落实上,存在哪些难度? 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解决争议的规则。这些规则反映了东方的法律文化,以及东方的法律价值观。“一带一路”是亚洲人提出来的,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当一部分在亚洲。更重要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要反映亚洲法律文化,如何反映?中国人说和为贵,大家凡事好商量,两个人协商不来,再找第三者从中调解。所以,调解是蓝皮书的一个重头戏。无论是涉及到国与国的争议,还是投资争议,亦或是商事争议,我们都主张先调解。 但是调解不是无限期的,要讲究效率,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便要诉诸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我们着重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强调仲裁员不能有利益冲突。在投资仲裁中,有时同一仲裁员被同一律师行指定多次,这就形成潜在利益冲突。我们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提出仲裁员要讲究效率,如果你手里已经有了案子,在接受指定时要签一个严守仲裁程序声明,主要是为了保障仲裁结案时间,保障效率。此外,仲裁员须尽披露义务,披露任何可能引起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或者是会引起怀疑的利益冲突。 针对投资争端裁决相互冲突的问题,我们提出设立一个上诉程序。上诉制度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也适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至于企业之间的商事仲裁,因合同内容的不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我们觉得应保留目前的做法,同时须强调:保密性,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要保护企业利益;终局性,企业希望做事快。 我们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是争端解决程序性规范文本,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兼顾公平与效率。我们建议将三类争议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中进行,既是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案件成本,也是为了保证在条约解释、合同解释等方面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我们还建议涉及到政府的案子,包括国与国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要坚持透明度原则。这样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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