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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英辩论 透明真实是政党义务

http://www.CRNTT.com   2010-04-12 14:19:47  


 
  当方案具体呈现,社会才能取得检验的起点。比方说,根据WTO的规定,会员国对彼此之间都负有“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以石化产业为例,大陆不太可能单项谈判对台湾就石化产业的单独降税,这会让其他国家没有享受到“最惠国待遇”。那么如何与中国大陆单项的谈石化业的降税,又不违反WTO规定,民进党就要解释。

  又或者民进党认为,台湾可以要求大陆将石化产业的关税对所有其他国家降税,而台湾也包括在其中。然而,谈判是交换筹码的过程,大陆为什么要把对台湾单方面的降税,扩延到全世只?这一点民进党仍负有说明义务。而若台湾以降低自己的某些产业关税来交换大陆降低石化产业的关税,则变成两方都要对所有其他WTO会员国降低关税,这又可能将原本两岸之间的议题扩大为所有WTO会员国,这会将双边的谈判复杂化成多边的考量,使得产业利弊的计算更趋复杂,这又是民进党要解释的疑问。

  但若民进党主张在ECFA的框架内,就降低关税的产业一个一个来谈判,这其实与政府采取的方案差别不大。只是对ECFA“如何签”有意见,而不是“反对签”ECFA。换言之,民进党等于是以另一种形式“支持ECFA”,民进党也必须解释,立场为什么产生变化?

  当然,很可能笔者对民进党“个别产业协商”解读是错的,除因笔者能力不足外,也正显示,民进党更有义务要把自己真正的主张,尽早、尽详的讲清楚,而不是到了辩论场再提出。延迟到辩论场上才提方案,或许压缩辩论对手反应时间而可赢得技术利益,但也同时将牺牲让公众详实检验民进党政策主张的机会。

  最后,关于信息提供的问题,笔者建议,不妨模仿“模拟法庭辩论”的作法,请双方先提“辩论书状”。例如在辩论的一周前除了一些细节与涉及谈判利益的资料,政府先整理一份为什么要签ECFA的详细的报告,提供给民进党。而同时,民进党也要整理一份报告,详细的说明,民进党为什么反对签ECFA,反对之后的具体对策又是什么?当两造都同时提供辩论信息,一方面可以让辩论更公平;二方面,也等于照顾民众知的权利;三方面,则有助于在辩论时聚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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