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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媒体行为的法律规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26 11:02:25 |
再次,以公开、透明为主要目标和规制手段,构建相关制度,不留真空。规范网上商业推广活动,关键是强制性的信息透明、公开要求,让互联网用户和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以及相应的选择权。因此,只要存在商业对价关系和网络推广行为两个要件,不论链条多长(包括发帖人、跟帖人、删帖人、转发者、评论者、网络公关公司、ISP以及最终出资企业等),也不论在推广链条中扮演什么角色,均需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形式上看,应该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修订中,赋予民事主体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保护其知情权;同时,应该在《广告法》修订或者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互联网商业推广”相关管理制度,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权和包括罚款、屏蔽在内的各种执法手段;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将情节严重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范围或者在修订《刑法》时明确将违法商业推广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由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特点和联系的普遍性,只有不留真空,实施全环节规制,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还互联网一片透明、晴朗的天空。 最后,明确相关法律界限,平衡各种价值追求。只要有商品交换,就需要商业推广;只要有买卖关系,就会产生相互评价的需要,更不用说言论自由。因此,合法有效的商业推广,既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的动力,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为此,在规范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时,须明确法律界限,实现各种价值追求的平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要充分披露、公开了相关商业对价关系,原则上讲各种形式的商业推广行为均是合法的,不得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没有商业对价关系,互联网上的商业言论原则上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如果商业推广行为同时涉及对他人其他权利的侵犯,可以合并或者分别追究其他的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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