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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应形成财政法治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因此,房产税改革的目的,长远角度应更注重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在地方政府失去农业税收入、依靠土地财政不可为继的情况下,仿照发达国家做法开征房产税,是法治环境下的较优路径选择。目前有地方官员力挺房产税的报道,也表明地方政府从长远考虑希望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在试点房产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判断下,宏观上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两个问题,即中央和地方税权关系、财政法治理念下的制度要求。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配置有待厘清

  文章表示,中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配置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完整意义上的地方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然而中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完整地集中在中央,不仅涉及地方税种的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而且中央经常自行调整税种的归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分享比例,这就导致地方税权收益界限并不明晰。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主体税种,性质上属于地方税。目前试点也是由上海、重庆地方先行改革。由两个地方政府出台细则先行试点的做法,在中国立法改革领域也有先例,不会与税收法定、中央地方税权配置等原则产生重大冲突。但如果继续扩容试点,将会带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问题:在改革扩容前,需要解决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多大范围内享有、如何避免地方税权恶性竞争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对分税制和财政法治的通盘考虑。

  财政法治理念对房产税改革的要求

  文章介绍,现代税收国家理论认为,税收目的是保障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要求财政民主、税收法治。财政民主既要求财政决策民主、财政分权,也要求进行财政民主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财政公开。

  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财政收入的手段,与地方财政绩效考核、财政民主监督密切相关。在民主财政要求下,房产税筹集收入的目的、用途,地方政府为地方公共事业及福利增长做出多少业绩,都需要纳入考核的范围,以此让纳税人评判地方政府的财政绩效。最低限度的财政公开要求,是地方政府应当对房产税收入及其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公开,并接受质询。

  现有的试点城市仅公布估计的房产税收入,并未披露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并不符合财政公开和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给公众留下圈钱的不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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