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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应提高财政赤字率

http://www.CRNTT.com   2016-01-22 08:00:51  


 
  三

  文章指出,个人所得税在未来税收收入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个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可以让个税更加公平。2016年个税改革需要加快脚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均属于劳动所得。实现这三类所得的小综合,显然是一个选择项。但是,三类所得毕竟不一样。合并之后税负的变化是否能够为个人所接受,不能不费思量。改革的社会反应不能不加以考虑。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最低的是20%。劳务报酬所得对畸高收入加征个税,这意味着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的是20%、30%和40%的税率。收入来源单一者与多元化者的税负肯定不同,如何让税负更加合理,需要在改革中有相应的方案。稿酬所得本适用14%的优惠税率(20%税率减征30%),要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统一税率就不见得合理。比如,作家写一本书可能要耗费很长的时间,不考虑长时间段的创作,适用统一的税率,显然是不合适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作家本有更多机会发声。不太合理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导致个税改革方案的社会接受度不高,从而影响改革的进行。

  个税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部分综合制)改革后,就需要考虑实行专项扣除,以真正反映个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成本费用。税务部门对相关信息的获得和处理都需要耗费时间。真正有效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也需要更加人性化的制度安排,让申报的遵从成本进一步下降,从而让个税改革可以更有效地推进。个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不同,和个人利益关系较为密切。增税或减税的社会反应会更加强烈。直接税改革应有不同于间接税的思维,要特别考虑社会对税制的接受程度。唯有如此,个税改革的震荡效应才可能减少。

  房地产税制改革更是直接税改革中的难中之难。2016年的工作重点应该在为房地产税改革打基础上。房地产税改革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个税。个人自住房的房地产税很难转嫁,且不会产生现金流。“营改增”之后地方缺少主体税种不是房地产税应该开征的充分理由。“营改增”虽是减税,但试点之后营业税只是转换成增值税在征收,再额外开征房地产税,个人和家庭税负问题不能不考虑。如果个人收入不足以支付相应的房地产税支出,那么改革势必遭遇各种挑战。房地产税制改革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各种问题或可以在讨论中逐步消化,或在讨论中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四

  文章强调,税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人大授权立法的退出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只有人大立法,才可能有新的税种诞生。老税种中除营业税随着“营改增”的完成将消失之外,有的税种需要简并,保留下来的应努力创造条件将这些“条例”或“暂行条例”改成“法”。税制改革的法治思维不是就此了事,而是让税收制度更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运行的基本规律。

  税收法治化建设已在加快,所有税种完成立法程序,也不代表税收法治化进程的结束。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仍有进一步完善余地。这里,要特别注意具体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仍然不少。自由裁量权虽然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但是税法的独立性就会显得不足。“暂行条例”或“条例”中的类似规定就更多了。例如,契税的税率选择甚至与地方政府对普通住房条件的规定有关,更是充满了不确定性。

  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目标来看,中国税制更需要重构,公共政策推行的思维不可或缺。重构不会一日完成。税制改革即使是根本性的,新税制往往也需要延续旧税制的一些特点。即使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是如此。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目标来看,直接税的比重在未来肯定要进一步提高,虽然这需要一个过程。目标明确不等于目标明天就会实现。直接税征管条件与间接税有天壤之别,所涉征管之难不可小觑。社会舆论对直接税征管更有直接影响。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与推广,更应该按照公共政策推行的规律办事,在坚持方案设计的专业性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稳步进行。改革方案必须经过专业的充分论证,并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才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市场短期波动就需要相应调整税制的做法应尽可能避免,税制改革方案的选择本来就要考虑市场和社会的各种可能反应,这样做可以在源头上解决税制改革方案的推行之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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