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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00:04:45  


 
  四、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水域主张:消失的“水域主权”

  (一)台湾当局在南海的“历史性水域”主张

  在海域中主张领土主权,有两种做法。首先是基于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由领陆产生内水和领海。能产生领海的领陆,包含了岛屿(Island)和岩礁(Rock)。《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基于领陆而主张海域主权。此外,基于国际习惯法里大陆国家对于远洋群岛的主张,也可以主张远洋群岛“外围”的领海。〔5〕但依据国际海洋法,领海及内水主张的地理范围,有距离与宽度的限制。

  不过,这种限制可援引历史性权利所突破,即在海域中主张领土主权的第二种做法,是基于历史事实及历史证据来主张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之法律制度虽未规定于《海洋法公约》,但不影响其作为国际习惯法而持续存在。国际法院在1982年的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承认历史性水域。〔6〕但历史性水域缺乏明确定义,部分学者认为历史性水域不同于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个别沿海国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明确、有效、持续地在特定水域中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并获得其他国家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方能对该国成立。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各有不同,端视声索国就相关海域在历史上进行的主权、管辖权或维权行为的性质而定。基于主权活动的不同,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能被认为内水或者领海。〔7〕其地理范围可超越海洋法公约的宽度限制。国际法院在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的领土、岛礁、海疆划界争端案(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的裁决指出:历史性水域被定义为具备内水的法律地位,系基于一个特征:即该国主张的历史性所有权存在。〔8〕因此,历史性水域主张,可具有领土主权的属性。

  1947年,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相继颁布了“1947年宪法”和包含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9年后,台当局继续沿用上述两大法律政策文件。1991年台当局制定《国统纲领》,阐明海峡两岸同为中国领土。为配合《国统纲领》,1993年台湾当局出台《南海政策纲领》,针对断续线内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水域”。〔9〕在《南海政策纲领》的指导下,1999年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构(第06161号令)公告《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的附图中,南海断续线称为“固有疆域界线”。〔10〕此名词紧密连接的是“1947年宪法”第四条(国土),“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变更之。

  换言之,台当局透过三部法律与政策文件解释了“1947年宪法”第四条(国土)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关系,赋予了南海断续线领土主权主张的法律内涵,故,称断续线为“固有疆域界线”系主张:断续线内括岛礁、海域均属中国领土,具“主权”性质。结合“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权特征,南海断续线是“固有疆域界线”也是“历史性水域外部界线”,两者法律内涵相同,同为海域“主权”主张。

  赋予南海断续线内括水域“领土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妨碍“台独”的实现,民进党当局遂“先模糊”再“实质抹去”断续线,绕开修改岛内宪制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以抛弃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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