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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政治定位之反对分离

http://www.CRNTT.com   2014-02-19 00:15:27  


 
  如果要谈到“分离”或“独立”,一定面临一个命题,即“从哪里分离”,“独立于谁”。这就牵涉到主体性的问题,如果是从原有的主体中剥离或分割出去,我称其为“分离式的独立”,如果原来就没有国际法主体,而是从曾经压迫他们的外族、侵略者的手中寻求独立,可称其为“解放式的独立”。

  二战以后,联合国特别为这些原本没有国际法主体的被殖民人民创造了“民族自决”的国际法原则,成立托管理事会来协助这些被殖民地区寻求“解放式的独立”。对于这些被殖民、被压迫的民族而言,“自决”与“制宪”是寻求建立自己的主体性,也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权益。这种“解放式的独立”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

  台湾早期的台独运动者,自我认定为“解放式的独立”鼓吹者。早期的台独运动者不是从整个中国“分离”的角度,而是从无主地或被殖民的“独立”的角度出发,企图寻求建立“主权的主体性”。

  这也就是早期的台独主张者经常以“台湾地位未定”做为其寻求“独立法理基础”的原因,他们以《旧金山和约》与1951年的《中日和约》中,日本只是放弃台湾与澎湖,并没有说明将台澎还给谁为理由,主张台湾必须透过联合国的托管,或引用“民族自决”来达到其“独立的目的”。不过,由于在法理上,台湾在1945年就已经归还给“中华民国”,其法理归属地位并无疑义,全世界也没有一个国家对此有过疑义,即使基于战略需要,而在口头上有过“台湾地位未定”看法的美国,在1950年代起也与台北恢复了外交关系,从来没有否认过“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金马治理的主权权力。

  “解放式的台独”缺乏论述,又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因此在台湾的政坛上并不具备重要的地位。在无法以无主地身分追求“独立”后,一些“台独者”开始转化为“分离式的台独”。他们有的以民族文化不同,有的以制度差异为由,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要将台湾从“整个中国”中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我们可以这样说,台湾目前的台独主张者,基本上都是属于“分离式的台独”。

      “分离式台独”的策略与困境

  “分离式台独”者主张治权来自于“主权”,如果台湾没有完整的“主权”,就不会有完整的治权。民进党的台独理论大师林浊水先生即持这种论点,认为台湾今天困境的原因在于没有被国际认可的“主权”,唯有与大陆分离,台湾才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如何实践与整个中国的分离?台独运动者想到的第一个工具就是“公投”。他们认为“公投”是“自决”的最佳形式,希望透过公投来展现全民意志。但是他们似乎不太了解,就现有的国际法而言,联合国只支持“解放式独立”时可使用“民族自决”的公投。其它可以行使公投事物的范围取决于每个国家自己的“宪法”,联合国不会介入。

  前面已经提到,台湾并不符合“解放式独立”的条件,因此也无法适用“民族自决”公投,台独主张者因而转以“住民自决”的主张来寻求分离。“住民自决”并不是国际法的规范,而取决于当事国的“宪法”是否容许。例如加拿大容许魁北克进行分离公投,英格兰也同意苏格兰的分离公投,但是西班牙不同意加泰隆尼亚的分离公投。

  “住民自决”是个政治诉求的概念,本身没有任何国际法的基础。“住民自决”这个概念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谁是“住民自决”的主体?假如台湾的全民可以公投脱离整个中国而成立“台湾国”,那么是否也应该同意台北市脱离“台湾国”,又是否可以同意大安区人民以公投从“台北国”脱离?这种永无止境的脱离行为,全部都可以从“住民自决”这个概念上说得通。但由于谁是行使“住民自决”的主体这个问题无法解决,注定了“住民自决”只会是一个口号,而难以落实。

  “住民自决”无法成立以后,“分离式独立者”又换一个方法,就是“正名制宪”。他们希望把现有的“中华民国”换一个“台湾国”的名字,另外制订一部新“宪法”。从政治学的定义来说,这种制订新“宪法”的行为其实已经不属于民主程序,而是以“宁静革命”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法人身分,换一个“新的国家”。这样的革命如果没有社会的绝大共识,社会冲突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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