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刑事两大诉讼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速。法律专家的修改建议将进一步丰富两大诉讼法的修订思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专家们普遍认为应成为刑诉法修改的重点。超期羁押涉及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事关重大,刑诉法修改也应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完善,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此外,刑事辩护律师权利、证据制度、审判效率等问题也应进入刑诉法修改的视野。“牙防组”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火车票强制险之诉,让公众更加关注公益诉讼制度。专家建议,民诉法的修改应当明确确立有关公益诉讼制度,让公共利益的保护渠道更加畅通。
作为一直关注中国立法进程的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认为2007年立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立法理念上,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加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型立法项目,将更加关注以立法促和谐。更加注重立法的实效,在立法决策上将更加重视引入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的实效将进一步提升。在立法程序上,立法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将更加注重吸纳民意,集中民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将进一步健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境立法问题对于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具有比较普遍的警示意义。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经毫不留情地说:在各部门中环保的法律是最多的,但管用的最少。诚然,与其他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确是最多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15部。此外,国务院制定的环保法规50项、国务院环保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200余项、军队环保法规规章10余项、国家强制性环境标准12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环境条约51项;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更多达1600余件。我国环保领域的立法之多令人称道,但环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地方保护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被列为首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可能影响环境的决策行为,缺少可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定;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有关法律对某些基本制度重复过多,且存在矛盾,不少环保法律制度的内容相互重迭、交叉甚至矛盾;立法操作性差,导致环境执法难,立法与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重脱节。环境立法的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手中,社会参与不够。在这种模式下,在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往往主要是平衡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平衡后的立法也就主要反映了行政部门和一部分大企业的意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却没有很好的体现。立法博弈的结果是使管用的没了,磨平了法律草案的棱角。
“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其实是当前立法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不局限于环保立法。笔者希望环境立法问题对其他部门、其他领域的立法带来可资借鉴的警示效应。
司法: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首席大法官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表明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努力方向。另据报道,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也是最高法院倡导和践行“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笔者认为,“司法和谐”将有望成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一项主流司法政策,坚持司法和谐的政策,就是为了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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