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司法主要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方面,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其实就是一套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机制,司法工作通过个案的形式“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诉讼是司法的主流表现形式,诉讼并非是充满火药味的急风暴雨式的对抗,也可以是和风细雨式的以理服人的司法调解。“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和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措施,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正如肖扬所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进一步重视司法调解,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彰显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
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过去法院多是将犯罪者定罪量刑,很少考虑被害人或其家人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在倡导司法和谐的理念后,法院将更加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法院将对其从轻处罚,以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笔者非常赞赏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观点: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廉洁。
笔者认为,由最高法院首倡的“司法和谐”理念完全可以在整个司法系统推而广之,而不必局限在法院的范畴。
和谐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和谐”将是2007年中国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参与“司法和谐”的建设。
笔者曾经提出过“法治亚健康”的概念,也就是说当前中国法治系统整体上是健康的、良性运行的,但依然存在立法部门利益垄断、立法冲突、司法不作为、司法裁量权滥用、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司法公信力信任危机等诸多问题,对于中国法治的亚健康症状是要通过理念的改良、制度的改革来进行逐步调理的,这需要智慧,也需要时间。在2007年,法治亚健康问题将有望逐步得到改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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