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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看门人”需付出沉重代价
http://www.CRNTT.com   2021-12-30 18:12:33


 

    一系列鲜活案例,正显现警示性、震慑性和教育性效果。“中介机构近期在核查财务数据等方面都较为严格。对于一些此前可有可无的内容也要求公司提供素材,进行充分披露。与财务无关的内容,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会与公司方面明确,要咨询律师。”某拟IPO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重拳出击有案可循

    怎样算“走神”?什么是“装睡”?不同“看门人”如何担责?对于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这些问题,今年以来,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或司法判决案例相继公布,在判断是否勤勉尽责、怎样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提供了实践参考。

    以“东易所案”为例,因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证监会于2017年对欣泰电气IPO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东易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这一焦点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合理,驳回东易所及签字律师的诉讼请求。

    “证券法对于包括法律意见书出具机构在内的多类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过程中,其权利的享有、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自然应当适用证券法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说。

    “中安科案”则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适用比例连带责任的第一份生效判决。“本案将‘过错与责任承担相适应’原则突破性地在此类纠纷中进行适用。未来,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认定规则、裁判思路,乃至行政监管等,都可能受到本案影响。一方面,在无行政处罚情形下,法院可直接认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势必会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产生更多约束;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限定在其未勤勉尽责程度相当的比例范围内,可避免打击过猛、罚过于责。”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说。

    “短时间内,司法机关就中介机构责任定性和定量判断的准确性仍需磨合,需大量案件实践形成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首先是守住不参与、不放任发行人欺诈的底线;其次要尽可能地勤勉尽责,用常识和合理性作为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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