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说,事实上,上述“法务部”所持之理由,也不过是香港学界、律师界或立法会议员曾有过解决争议的建议,并非惯行已久而具有法的确信性,且“法务部”所称的“预谋”,亦并非香港拥有域外法权时所规定的“串谋”要件。此外,“法务部”另指出“被告所犯涉嫌杀人之重大刑案属于万国公罪”,而认为香港政府“应依照其司法程序,持续积极侦办,以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公道”,同样也是相关人士曾经提出解决问题的见解,而非香港政府目前所认可的司法程序。
“法务部”新闻稿提出的理由,不仅是香港相关人士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而且该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正是因为香港修订《逃犯移交条例》受挫,并引起“反送中”示威抗议,连带地也无法律依据将陈同佳“送台”受审。亦即,港人依据“若不引渡,当即审理”的各国通例,才提出上述各种解决问题的建议。然而,如今陈同佳自愿来台受审,“法务部”和陆委会怀有排拒和“港府别有用心”的心态,显然是基于政治考量而不惜牺牲主权,并还以不精确的说法混淆视听。
依据世界各国关于引渡的通例,任何国家都不会同意将自己的国民,引渡到可能被判死刑的国家受审,台湾的《引渡法》还明定“国民”不得被引渡至他国。目前台湾仍有死刑,香港则已废除死刑;因此,香港即使已有移交逃犯到台湾的法律依据,香港政府应也不会同意引渡陈同佳来台。但既然陈同佳自愿来台接受台湾法律的制裁,显示其已有悔悟和可教化之高度可能性,而他提出不想被判死刑的愿望,台湾的法官理应能够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